美國進口茶葉的最低標準是通過不同方式和評茶師的感官審評建立起來的。在1987年制定的“茶葉進口法案”中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茶葉,不得低于美國茶葉專家委員會制定的最低標準樣茶。
最低標準樣茶,每年從貿易樣中先訂,計有7種:(1)中國紅茶(包括臺灣省);(2)紅茶;(3)烏龍茶(包括臺灣省);(4)綠茶;(5)中國包種茶(包括臺灣省);(
各類進口茶葉,根據美國《食品、藥品和化妝品管理規定》,必須經美國衛生人類服務部、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iid andDrugAdministration簡稱FDA)抽樣檢驗,對品質低于法定標準的產品和污染、變質或純度不符消費要求的,茶葉檢驗官有權禁止進口,對茶葉的農藥殘留量除非經出口國環境保護部門許可,或按規定證明殘留量在允許范圍內,否則屬不合法產品。
(信息來源: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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