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廣泛征集受讓方,還得全額現金支付
國資委日前下發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于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轉讓,在轉讓方式、付款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有專家認為,該《通知》抬高了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門檻,進而減少了MBO的操作空間。
《通知》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據了解,2003年頒布的《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其中,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如果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從此后實施情況看,一些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中,一些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方條件針對性較強,特別是在有關MBO的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條件有為管理層度身定做之嫌。如此一來,不少潛在的受讓方因此被屏蔽在外,公開征集的最終結果只產生一個受讓方。
天同證券研究員劉建剛表示,在只有一個受讓方的情況下,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其轉讓價格的合理性值得關注。較之拍賣與招投標,協議轉讓的操作空間較大。劉建剛認為,《通知》中要求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并廣泛征集受讓方的規定,雖然沒有禁止協議轉讓行為,但廣泛征集受讓方的要求,其政策指向事實上已經傾向于拍賣或招投標方式。而這一政策指向,正是希望通過多家受讓方廣泛參與,提高國有股轉讓透明度,減少黑箱操作空間。
《通知》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事項獲得批準后,轉讓方應當持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交易手續。
與《辦法》相對照,《通知》中受讓方需全額現金支付的規定屬于首次。據了解,在此前的國有股轉讓過程中,分期付款的現象相當普遍,很多地方甚至就此規定,如果受讓方能夠一次性付款,轉讓價格可以打折優惠。從記者此前采訪的情況看,很多涉及MBO的國有股轉讓中,受讓方樂于分期付款。其原因主要在于,MBO的收購資金大多來自于銀行貸款,而受讓方在貸款初始又沒有股權作為貸款質押。因此,很多受讓方通過分期付款,先行支付部分資金,待股權到手后,隨即將所收購股權質押,進而獲得貸款,并以此支付收購資金。
東北證券劉景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知》中對于全額現金支付的規定增加了MBO的操作難度。《貸款通則》中本就明確規定,貸款不得用于權益性投資,因此,MBO的資金來源將變得更加緊張。上海證券報記者袁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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