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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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5日 15:17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繁榮技術市場,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境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其他技術貿易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技術貿易活動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技術貿易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技術貿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范圍的限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堅持管理與經營分開的原則,鼓 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 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批技術貿易機構,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 (三)管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四)組織協調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 (五)負責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六)負責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審核認定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的資格; (八)管理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九)負責技術市場表彰獎勵工作; (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十一)負責技術市場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技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確認、查處無效技術合同; (三)依法查處技術貿易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 第七條 各級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物價、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術貿易機構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技術貿易機構,為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在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內設置的非法人技術貿易機構 ,為非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 第九條 成立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貿易機構章程; (二)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施; (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資產; (四)固定的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設立非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應當具備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成立技術貿易機構,須經縣級以上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審批,持《技術貿易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 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技術貿易機構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并報當地技術市場主管部 門備案。 第十一條 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并頒發技術中 介機構資格證書或技術經紀人資格證書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方可從事技術中介活動。 第四章 技術貿易活動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貿易活動可以通過舉辦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展示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以及采取技術承包、技術入股 、技術引進、組織科研生產聯合體等形式進行。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招標應當按照平等、擇優、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提供技術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該技術的可靠性、實用性負責。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應當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合同的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 術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五條 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所提供的技術信息應當具有真實性。 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提供中介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 第十六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技術交易會、技術成果展示會等大型的技術貿易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審批手續,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技術商品的廣告宣傳,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其內容 應當與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 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技術市場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虛報、瞞報。 第五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實行認定登記制度。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的研究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和服務方應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申請認 定登記。 從區外引進技術,技術受讓方應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技術合同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登記。符合登記條件 的,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可以收取技術合同登記費。 第二十二條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認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 第六章 技術貿易財稅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商品的價格,由當事人根據該項技術成果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范圍以及當事人享有 的權益和承擔的風險等因素議定。 第二十五條 技術貿易機構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從技術交易凈收入中按適當比例提取一定金額,用于獎勵直接參與該項目研究 的科技人員和促成技術貿易的有功人員。 技術貿易的買方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經其主管部門和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核準,從實施技術合同項目后三年中最高一年的稅后利 潤中按適當比例一次性提取一定金額,用于獎勵決策者和有關科技人員。 第二十六條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在信貸、稅收等方面予以優惠。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用于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加速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以及獎勵對 繁榮技術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技術中介機構或技術經紀人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的,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會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給當事 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審批規定舉辦技術交易會的,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辦,情節 嚴重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利用技術交易會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內容虛假,證明材料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已經 享受優惠政策的,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通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