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論爭:“民營化”絕不是“魔鬼現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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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5日 10:27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吳國平 國有企業曾經在我國占有絕對主導的地位,也曾經創造過燦爛的輝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大部分國有企業包袱沉重,效益不佳,因而很自然地成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對象。
對國有企業實施產權改革,允許外資、民資進入,即實行所謂的民營化改造,歷來是一個充滿風險和爭論的問題。這些年的爭議雖然有所緩和,改革也已經進入到了實質操作的階段,但香港長江商學院教授郎咸平對“民營化”的“發難”,突然又在中國學術界引發了一場不大也絕對不算小的爭論,各媒體已將其炒作得沸沸揚揚。 真理越辯越明。充分展開對“民營化”問題的爭鳴與探索,對有效推進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其實只有好處,絕無害處。 國企“民營化”絕不是“天使降臨”。千萬不要天真幼稚地認為,我國只要對國有企業一實施“民營化”改革,中國經濟社會領域的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郎咸平教授所列舉和未曾列舉的國企民營化改革的種種弊端,如引發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誘發民營企業的種種違法現象、剝奪廣大國企職工的福利等等,都是事實。從這方面來看,郎咸平教授提出要審慎對待國有企業產權的“民營化”改革是不無道理的。 然而,必須強調,國企產權的“民營化”改革也絕不是“魔鬼現身”。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表明,盡管“民營化”改革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但符合發展規律,對經濟和社會的繁榮、穩定和發展產生諸多積極的影響:一是盤活國有資產,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明晰產權,形成企業創造和積累財富的永不衰竭的動力機制;三是落實民資、外資的“國民待遇”,努力營造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四是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切實化解就業難;五是開創國家財政收入的源泉,為國家提供更多的稅收;六是培育真正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市場主體,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要,等等。總之,“民營化”的積極作用不能低估,也不可以替代。鑒此,郎咸平教授把“民營化”改革“妖魔化”,提出要力勸中央政府改變國企改革方向,立即停止“民營化”改革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也是難以讓國人接受的。 但是,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民營化”改革既可以變成“天使”,也可以變成“魔鬼”。它究竟朝哪個方向變化,則完全取決于改革所處的社會環境和條件。 經驗表明,促使“民營化”改革變成“天使”的基本條件主要有兩個:一是建立全國性的國有資產公開競價拍賣市場;二是形成完備的國有產權法律制度保護體系。因此,我們的正確選擇,就是在始終堅持“民營化”改革方向不動搖的基礎上,著力抓好培育市場和完善立法兩大方面的工作,積極為大面積的國企產權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和社會環境。 首先是抓緊建立公開透明的國有產權交易市場。這一市場,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如互聯網等),向全國及時披露國有產權交易的有關信息;同時實行公開競價制度。絕不允許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全的條件下進行少數人的暗箱操作。這是確保國有企業產權“民營化”改革成功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其次是抓緊建立健全國有產權交易的法律保護制度。一是要制定《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的界定、管理、交易、法律責任等等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規范國有資產的運行和產權交易的操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司法追償制度,明確國有資產流失中的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完善刑法的調控機制,賦予檢察機關對侵害國有資產案件督促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權,切實加大對非法侵吞國有資產行為的懲治力度。三是要建立健全反“內部人控制”的法規制度體系,完善國有公司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最大漏洞。四是要完善反洗錢立法,嚴懲各種形式的洗錢行為,最大限度地抑制國有企業主體實施經濟犯罪行為的動機。 (作者系廣東金融學院法律系主任)(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