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數碼(600700)更正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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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5日 06:0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我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報》上的《編號:2004-21號陜西煤航數碼測繪(資訊 行情 論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來應該為《編號:2004-22號陜西煤航數碼測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因工作人員向報社傳送電子
本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法罰字第127-1號)。根據《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該《事先告知書》稱:本公司虛假陳述違法行為一案已經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我會擬對你們作出如下決定:(一)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二)對你公司處以罰款60萬元;(三)對董事長宋理處以警告并罰款30萬元;(四)對時任總經理王海寧和財務總監劉晏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20萬元;(五)對董事王達、強福慶、楊存武、姚瑾瑜、姚清禎、張文若、顧喜蓮、鄒發全、譚克龍以及董事會秘書穆耀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5萬元。 同時,根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我會擬認定當事人宋理、王海寧和劉晏為市場禁入者,并擬對宋理實施市場禁入五年,對王海寧和劉晏各實施市場禁入三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定,你們對我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同時,對宋理、王海寧和劉晏擬實施的市場禁入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也給予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 該《事先告知書》所述內容并非中國證監會最終決定,本公司及有關人員將在有關時效范圍內對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最終處罰結果需由中國證監會作出。 公司對上述工作失誤給廣大投資者帶來不便深表歉意,請投資者給予諒解。 特此公告 陜西煤航數碼測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O四年九月十四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