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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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18:31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依據(j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并依照本辦法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當?shù)乜茖W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再設立政府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其成員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省科技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 第五條 省科技獎實行公告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省科技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省科技獎獎勵經費在省人民政府獎勵基金中專項列支,獎勵評審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省科技獎的設置 第七條 省科技獎設以下三類: (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 第八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工程技術領域開發(fā)研究中做出重大技術發(fā)明,引起該技術領域的跨越發(fā)展,促進產業(yè)結構變革,創(chuàng)造出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學研究中獲得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取得創(chuàng)造性研究成果,引起本科學領域或相關科學領域的突破性發(fā)展,被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或組織: (一)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的研究開發(fā)中,做出重大科技創(chuàng)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廣、應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長期從事社會公益性科技工作和科技基礎性工作,獲得重大成果,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tǒng)管理方面有重大創(chuàng)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的。 第十條 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技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 (一)同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yǎng)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促進我省與外國的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設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 省科技獎的獎勵標準為: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5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4萬元;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只頒發(fā)證書。 第三章 省科技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shù)一般為1名;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項目不超過15項;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超過2項。 第十三條 省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三)中央駐青單位; (四)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應在評審前60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向社會公告省科技獎評審申報、推薦時間、方式等事項,并設立咨詢電話,回答社會各界詢問。 第十五條 省科技獎申報、推薦、評審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推薦單位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申報、推薦書,并提供客觀的評價證明材料; (二)省科技獎勵工作機構負責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合格的申報、推薦材料提交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 (三)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四)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并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建議; (五)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根據(jù)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決議。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榮譽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吞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和證明,協(xié)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或取銷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參照《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