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網絡租用協議”條款糾紛新電信與星和對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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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15:55 商務部網站 | |||||||||
兩大電信巨頭新電信(SingTel)與星和(StarHub)昨天就“網絡租用協議”條款的糾紛,在高庭展開訴訟。 新加坡電信公司指競爭對手星和公司的子公司星和視界(StarHubCableVision:SCV)違反1995年6月簽署的“網絡租用協議”(NetworkLeaseAgreement),利用指定給住家單位使用的電纜,為120個商業客戶的建筑提供付費電視服務,使它蒙受損失和損害,但它沒有
這些商業客戶包括香格里拉酒店、威士馬廣場,大使館、教堂、學校、銀行和聯絡所等。 不過,星和視界認為它不受有關條款約束,它有權使用租來的電纜為所有客戶提供電纜服務。它也提出反訴,要求糾正協議,以正確表達雙方的共同意愿。 星和視界表明它沒有直接把新電信的基礎設施連接到非住宅單位,而是把本身所延長的電纜連接到非住宅單位。 高庭法官簡廷照將先裁決違約所引起的責任問題,如果涉及賠償,將另外審理。 本案預計審理12天,代表新電信的是陳國?高級律師,代表星和視界的是菲立惹耶勒南高級律師。 訴方在開庭陳詞中說,根據“網絡租用協議”的租賃條款,辯方只能為超過3層樓的私人和公共住宅區,包括建屋局店屋提供電纜服務。 它堅持條款并不包括有地住宅、教育學府、圖書館、醫院、酒店、公共和商業建筑物等。 它說,在協議生效后,當時的電纜電視工作委員會主席許文遠就指示辯方與訴方商談有關商業和有地住宅的租賃條款。 不過,辯方從不接受訴方所提出的租金條件,不斷討價還價,希望訴方降低租金。 致力于取得最低租金的辯方,甚至找電信管理局(TAS,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前身),希望在后者干預下訴方能降低租金。 在電信管理局表示訴方的收費既合理又公平后,辯方就找新加坡廣播管理局(SBA),希望后者能協助它達到降租目的。 起訴狀說,訴方指辯方在商談期間私下為商業和有地住宅等客戶提供電纜電視服務,顯示它毫無誠意。 訴方在2001年11月發現,早在1995年6月,辯方甚至在協議“墨跡未干”時,就利用租來的電纜和網絡連接點“搭線”(Tapping),為大約5000家商業客戶提供服務。 它指出,辯方極可能因為不斷“搭線”且不要付錢,所以導致它無法與訴方達致協議,“辯方毫無誠意達致協議”。 它也說,辯方與電信管理局、新加坡廣播管理局,甚至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部長的會議記錄顯示,辯方沒有提及“搭線”的事,顯示它故意隱瞞實情。 訴方是在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通知下獲知辯方的“搭線”行為。重要的是,辯方不否認有這樣的行為,還與訴方商談租金。 辯方在開庭陳詞中說,訴方操控所有纖維和管道(fibresandducts)。它沒有其他的替代設施,唯有同意訴方的價目,并在長達7年里盡本分地支付訴方有關的租金。 辯方后來鋪設本身的同軸電纜(coaxialcable)。與訴方簽約后,辯方就以垂直網絡(verticalnetwork)的基礎設施,為120個非住宅和社區單位服務。 它說,就因為它有了本身的設施為某些客戶提供服務,訴方在簽約的9年后,表明辯方應支付更多的租金。“如果新電信的論點正確,就會給它發一筆橫財……” 辯方也指訴方的論點站不住腳,卻鍥而不舍地通過這起訴訟來索償,顯然是為了阻止和扼殺它這個競爭對手的商業發展。 訴方的兩名證人為新電信集團總裁兼最高執行員李顯揚和首席財務總監蔡淑君。 辯方的四名證人為星和業務總裁楊南生、新科電信(STTelecommunication)和新科電信媒體(STTelemedia)總裁李騰杰、星和寬帶線上(OnlineServices)高級副總裁余宗藝,以及洲際電纜電視(ContinentalCablevision)的前顧問博蘭(RoyBoylan)。李顯揚:電纜服務若擴到非住宅區星和就得付商業價 新電信集團總裁兼最高執行員李顯揚供稱,新電信是受政府指示,而以優惠價出租電纜網絡給新加坡寬帶網絡(星和視界前身),條件是對方只能為高樓住宅區提供電纜服務,如果它把服務擴大到非住宅區,就得付商業價。 新加坡寬帶網絡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CableVision)在2002年與星和私人有限公司合并為星和視界。 李顯揚在宣誓書中說,政府是在1993年宣布要在全島建設網絡設施,為人民提供電纜電視服務,并決定由新加坡寬帶網絡提供這項服務。 由于新電信當時在全島已有一套完善的纖維及地下管道系統,政府指示新電信以可商榷的價錢為新加坡寬帶網絡開放網絡。 李顯揚說,新電信并不同意提供優惠價,但政府為讓大部分新加坡家庭能以大眾化價格并更快地享有電纜電視服務,而指示新電信以優惠價出租電纜網絡,公司接受指示后提出新加坡寬帶網絡的服務范圍只限高樓住宅區的條件。 他說,若不是政府特別指示,公司所開的租價肯定更高。如今星和視界違約,就必須按照商業價格來賠償。理由是網絡是由新電信擁有、維持并改善的。再說,新電信當初也并不是從新加坡電信管理局手中免費“繼承”電纜網絡基礎設施,而是用錢買回來的。 此外,和其它市場的電纜電視營業者相比,新加坡寬帶網絡已受到很好的待遇,在其它市場,營運者是自己建立基礎設施。例如新電信當初在瑞典和英國發展電纜電視業務時,便是靠自己建立基礎設施。 李顯揚說,在2001年11月,新電信在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通知下,獲知新加坡寬帶網絡使用網絡連接點“搭線”(Tapping),為屬于協議外的房地產及單位提供電纜服務。 他說,公司于是要求新加坡寬帶網絡提供這些單位的資料。但是新加坡寬帶網絡卻裝蒜。最后,新加坡寬帶網絡在2002年3月向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提供詳情,卻要求該局通知新電信,資料內容屬機密,不能用來對它展開法律行動。 (信息來源:駐新加坡經商參處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