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老總離任要過“審計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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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3日 18:10 北京現代商報 | |||||||||
據新華社電今后,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同時,中央企業還將建立對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這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并已開始施行的《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暫行辦法》旨在加強對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監督管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權限和企業產權關系,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企業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負責人離任或者任期屆滿,企業應當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于提拔到企業總部領導崗位的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果,應報國資委備案。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對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如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產關閉等重大經濟事件的,應當組織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機構,《暫行辦法》規定,采取委托國家有關審計機關或者聘請有關社會審計組織等方式具體組織實施。(齊中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