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政策)經濟普查資料不作處罰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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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3日 15:44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本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15號國務院令,頒布《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該《條例》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條例》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我國進行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標準時點為2004年12月31日。 (柴京)(觀宇/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