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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相同是否構成侵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3日 13:05 商務部網站

  【案情】

  日本的HOYA與豪雅

  1944年8月23日,“ホ一ャ株式會社”在日本國登記設立,該廠商名稱的日文漢字為“保谷株式會社”。2002年11月1日,“ホ一ャ株式會社”變更名稱為“HOYA株式會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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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資金超過62億日元。HOYA株式會社的宣傳材料宣稱,該公司是全球性集團公司,在日本、中國、美國等世界28個國家及地區建立了7個生產基地及90個分支機構。

  1990年9月10日和1997年6月7日,當時的保谷株式會社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HOYA”英文字母商標和“豪雅”中文文字商標,兩者有效期分別至2010年9月9日和2007年6月6日。兩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9類眼鏡、鏡片、眼鏡架、眼鏡盒等。

  豪雅(廣州)公司系HOYA株式會社與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開發總公司于1995年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998年4月,豪雅(廣州)公司授權無錫維瓊公司“在江蘇地區代理銷售豪雅公司之鏡片產品,并提供相應服務”。1999年5月1日,無錫維瓊公司授權“江蘇省南京市衛崗眼鏡配戴中心”為豪雅鏡片的經銷商。

  半路殺出的南京豪雅

  自1999年以來,南京豪雅公司一直以“南京市衛崗眼鏡配戴中心”名義與無錫維瓊公司發生業務往來。2003年,南京豪雅公司獲得《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成為該年度當地特約加盟公司。2003年6月26日,南京豪雅正式登記為南京豪雅光電有限公司眼鏡分公司,經營范圍為眼鏡及相關產品等,并在營業招牌、店面裝飾中,突出使用了“豪雅眼鏡”、“HAOYA”字樣。

  2003年5月27日,豪雅(廣州)公司委托律師向南京豪雅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公司致函豪雅中國地區銷售總經理小倉國俊和豪雅(廣州)公司,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時間內能夠繼續獲得HOYA加盟公司資質的授權。

  跨國訴訟

  2003年11月20日,日本HOYA株式會社、豪雅(廣州)公司正式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南京豪雅光電有限公司。

  【一審】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初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南京豪雅公司在其眼鏡分公司營業招牌中突出標注“豪雅眼鏡”和“HAOYA”,侵犯了兩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和使用權。法院裁決:被告南京豪雅公司立即停止非規范使用眼鏡分公司營業招牌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AOYA”字樣;南京豪雅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但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南京豪雅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豪雅”字號,不構成對HOYA株式會社和豪雅(廣州)公司“豪雅”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使用權的侵犯,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南京豪雅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豪雅”字樣,并不是在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也不是在與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行為不在我國商標法禁止的范圍內,不符合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

  至于原告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之訴,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和被告的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被告實施該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豪雅”商標在被告登記成立時已在中國知名,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利用“豪雅”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假冒豪雅產品并造成實際混淆的事實,所以不能由目前消費者對南京豪雅公司與“豪雅”或“HOYA”商標之間存在聯想的可能,推斷5年前被告將“豪雅”登記為企業字號,有攀附和利用“豪雅”商標的商業信譽推銷自己商品的主觀故意。

  一審法院還認為,從被告提供的兩份“授權書”、交易記錄以及“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企業成立后,即以衛崗眼鏡佩戴中心名義取得原告鏡片產品江蘇總代理無錫唯瓊公司的授權,并實際從事豪雅鏡片的銷售。2003年又從無錫唯瓊公司正式以南京豪雅公司名義取得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豪雅(廣州)公司認為被告通過非正當途徑取得加盟資質證明,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應當對該加盟資質證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原告稱加盟證明并沒有允許被告使用其“豪雅”注冊商標,但這一抗辯不能對抗被告合法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權利。

  此外,被告系眼鏡及相關產品的零售企業,并不從事眼鏡的生產制造,其所銷售的“豪雅”鏡片也來源于原告的特約經銷商無錫維瓊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銷售了假冒的“豪雅”鏡片,所以這種可能存在的聯想對消費者和原告的利益均不會造成損害。

  到底哪里被侵權?

  不過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也的確存在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企業名稱是一種人身權,僅使用于標明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其使用的范圍有嚴格的規定。本案南京豪雅公司作為HOYA加盟店,可以對其合法銷售的“HOYA”鏡片進行指示性宣傳,但該宣傳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不得侵害“HOYA”和“豪雅”注冊商標權人的商業利益。但被告在營業招牌中突出標注與注冊商標“HOYA”和“豪雅”相同或近似的“豪雅眼鏡”和“HAOYA”字樣,擴大了其企業名稱的使用范圍,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將被告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務與兩原告聯系起來,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至于因侵權行為所受經濟損失,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是根據南京豪雅公司眼鏡分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時間、“豪雅”商標的聲譽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因素酌定裁決的。

  【二審】

  一審宣判后,日本豪雅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了上訴,要求確認“HOYA”和“豪雅”商標為馳名商標;確認被上訴人在企業名稱和店牌名稱中使用“豪雅”二字,已構成對“HOYA”和“豪雅”商標和上訴人豪雅集團公司的商號侵權;判令被上訴人立即變更企業名稱和店牌名稱,刪除“豪雅”二字;判令被上訴人賠償兩上訴人經濟和商譽損失100萬元。

  8月26日,江蘇省高院審理了此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庭審中,雙方針對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必要、是否構成對商標和商號的侵權等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改判。二審法院指出,南京豪雅作為同行業的經營者,應當知道中英文“豪雅”牌產品的存在,但卻在1999年登記成立南京豪雅公司,并在2003年6月26日,在其設立的眼鏡分公司的營業招牌、店面裝飾中,使用“豪雅眼鏡”等字樣。因此,南京豪雅主觀上存在混淆的故意,客觀上也容易造成混淆的后果,這種行為構成了對中英文“豪雅”商標的侵害,應當認定為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

  依照《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1993年3月1日的《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江蘇省高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2003)寧民三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二、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豪雅”字號的企業名稱,以及在營業招牌中使用“豪雅”和“HOYA”字樣的侵權的行為;三、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賠償HOYA株式會社、廣州豪雅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四、駁回HOYA株式會社、廣州豪雅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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