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改革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農業產業升級,農村合作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
近日,《財經時報》對比了解了地處中國經濟差異較大地區的兩個縣的農村金融現狀,發現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在貴州黎平縣,信用社及銀行的貸款與民間借貸基本各占半壁江山;而在山東曹縣,私人借貸占據統治地位。
從中可以看出,農村其實大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的空間和需求。
選擇的差異
一個是經濟環境相對貧瘠的貴州省。
據黎平縣農調隊對全縣8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今年上半年銀行及信用社貸款(主要為信用社)人均58.8元,占比54.7%;民間借貸人均48.7元,占比45.3%。去年上半年,銀行及信用社貸款人均79.7元,占比50.6%;民間借貸人均77.9元,占比49.4%。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銀行及信用社貸款占比上升4.1個百分點,相應民間借貸下降。
從2000年到2003年的全年統計顯示,黎平縣信用社及銀行貸款所占比例依次為:69.3%、51.9%、45.9%和42.2%;民間借貸所占比例依次為:30.7%、48.1%、54.1%和57.8%。
當地民間借貸占比在過去4年一路攀升,而今年開始回落,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這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改革后的農信社加大了支農力度,對民間借貸產生了一定抑制”?
從具體貸款數字看,2000年,黎平信用社借貸人均77元,民間借貸人均34元;2001年信用社借貸人均55元,民間借貸人均51元;2002年信用社貸款人均72元,民間借貸85元;2003年,信用社借貸人均114元,民間借貸人均156元。農民借貸呈上漲趨勢。
另一個是農業經濟大省山東。
曹縣農調隊的調查統計結果有些令人驚訝。該縣農調隊隨機抽樣10個村,一村抽10戶,一月一統計,5年換一次樣本。連續幾年來的統計都顯示,農民在銀行及信用社只有極少貸款。借貸主要來自親友和私人,私人貸款月息大約是10%。
曹縣農調隊的工作人員告訴《財經時報》,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銀行和信用社的政策有關,加之手續繁瑣,貸款金額有限,所以農民通常不選擇銀行或信用社貸款。
多種所有制如何建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杰認為,目前從全國情況看,農戶約70%的資金還是靠民間借貸,實際上,農村金融問題遠沒有解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也向《財經時報》表示,她同意央行行長周小川“有破有立”的說法。據他們調查,有些農村金融機構爛賬太高,盡管采取了重組措施,但買賣雙方很難談攏;加之算清舊賬所需成本費用挺高,因此,按“收購”的路子對農信社實施改革,進展勢必緩慢。
張承惠認為,除了現有的信用社,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還有另外幾種:一是真正的合作制信用社,它有別于以前名為“合作”實為“官辦”性質,有些甚至是鄉鎮領導個人掌控的金融機構;二是農村小型商業銀行,政府可給予優惠政策,在利稅上加以扶持,允許其在發達地域開辦分支機構,用繁華中心城市的分支機構來補貼農村地區的虧損;三是吸引民間資本、民營資本,包括民間借貸組織、地下錢莊等申請成立新金融機構。
九三學社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資金財務部高級經理繳遠的觀點是:要解決集中壟斷帶來的問題,真正轉變體制,就必須從集中走向分散。
他認為,目前亟待建立一種有效的市場機制,阻止農村資金外流,同時積極鼓勵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這需要降低準入門檻,向各種形式的金融機構開放。目前的情況是,“想進入農信社的資本進不去,能進的又都跑了”。
加快農村金融機構重組
繳遠指出,有些地區的城鎮居民已經在用信托形式的資金,通過各種渠道向農村放款。他們已形成一種市場化經營方式,有自己的秩序和規則。“這方面的情況,決策者應該多進行研究”。
1999年前,繳遠在中國建設銀行體制改革辦公室工作了約十年,1999年起,他開始研究農村金融機構的撤并問題。據他介紹,早在2000年,建行就已把資金吸收渠道從偏遠農村地區調整到城市。因為在偏遠地區,“經營利潤還不夠人員的工資成本”。
他認為,國有銀行重組上市,會涉及網點布局問題。農村金融改革應該與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結合起來,信用社與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完全可以用重組方式交給地方政府,可以做成股份制銀行。也可就地重組,既能解決人員問題,也可切斷資金外流,而且把地方政府監管的主動性也調動起來。他說:“以前得了好處是地方,爛賬是中央處理,現在可以把地方政府的權、責、利統一起來。”
“能不能在目前國有銀行縣域機構尚未完全撤出的情況下,研究農村金融機構重組問題?”繳遠既期盼又擔心地對記者說:“目前農村金融跨行重組成本最小。等大銀行機構撤干凈了,再另立機構,成本就太高了。”
繳遠還表示,對于國有商業銀行員工來說,若進入信用社工作,他們心理上的感覺也會好些,操作上,可以選幾個合適的地方先做試點。
農村金融主旋:自發合作 監管理念轉變:自律當先
真正能保護農民利益的資金基礎決不是商業性質的資金支持,應該是合作社的資金支持,目前恰恰缺失這一方面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杰向《財經時報》表示,在目前的改革中,仍局限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最值得關注的對象——農民仍然沒有發言權;關于農民自發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問題,“目前在這方面開了點綠燈,但還沒有開到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魯來對《財經時報》說,中國農村金融最大的缺陷是信用合作不足。現在的農村信用社并未真正具備農民自己合作組織的性質,很多是完全按市場經營的。在這種情況下,跟真正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相比,信用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要差許多。
張杰認為,信用社的改革既然要走市場化道路,必然要按風險與收益對稱的原則經營,而中間的收益者或許只是那些有錢的農戶。
國魯來表示,西方農民的合作金融很普遍,信用社由農戶組成。在這種情況下,肯定是要優先扶持社員,貸款利率也會很優惠,也會在各方面盡可能為社員提供便利。這就為合作社社員的家庭經營提供很大幫助。
對于目前正在中國興起的農民合作社,國魯來認為:“實際上,我們希望合作社最終搞成類似產業化經營,能夠在種植、加工、銷售及進行生產資料供給等方面都發揮作用,跟西方的合作社一樣,這應該是我們合作社未來的發展方向”;要讓合作社真正在產前、產中、產后各個環節上都能串起來形成產業化經營,需要有雄厚的金融支持,真正能保護農民利益的資金基礎決不是商業性質的資金支持,應該是合作社的資金支持。“然而,我們目前恰恰缺失這一方面,能夠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合作社很少。”
張杰認為,農民需要的是合作金融或小額貸款。農村金融的改革,應該先解決合作金融問題,因為這樣做涉及范圍小,信息成本低。如浙江地區民間金融比較發達,就是從幾戶人家、一個村合作起步,慢慢發展,最終自然需要更大規模的金融機構出現。
關于自發合作金融運作的規則問題,張杰認為,監管部門多年來也制定了一些規則,但都是自上而下體制的延續。新的監管方式應該是提供更好的服務,提供更多信息,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
有批評者指,在目前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中,監管理念沒有轉變的基礎。張杰認為,不能延續城市商業銀行的模式,應該給農村金融機構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制定適合農村的土生土長的監管模式;監管方式應該從法律上確定。有時候,民間監督的作用比政府管理作用還大。
國魯來認為,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只要經營管理妥善規范,將來應該也可以被納入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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