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物業管理新規裝修侵害鄰居權益須賠償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3日 06:55 深圳商報 | ||||||||||
【本報訊】建設部近日出臺《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下稱“公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下稱“合同”)。其中規定,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商原因未能按時交給業主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商全額交納。 “公約”特別對業主裝飾裝修房屋作了具體說明:業主違反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
“合同”則對物業的服務、小區停車場的使用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合同”明確,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者停車場車位所有權、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停車費或管理服務費;停車場屬于開發商所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 “合同”規定,占用小區公共場地必須業主點頭。如果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開發商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征得相關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而如果小區物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也應征得相關業主和開發商的同意。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據《北京晚報》)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