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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廢止舊的外商投資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2日 13:39 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國務院總理朱镕基2月11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6號令,廢止1995年6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6月20日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同時國務院第346號令還全文公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一規定將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即將施行的這一《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列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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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有以下五類:(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四)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全部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規定》指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規定》第三條指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

  《規定》第十六條指出,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投資項目,比照此規定執行。作者:張毅作者單位:新華社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2-3-25星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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