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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立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1日 06: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北京消息 國資委日前制定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企業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負責人離任或者任期屆滿,企業應當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于提拔到企業總部領導崗位的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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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結果,應報國資委備案。企業應當建立對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國資委組織實施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種形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國家有關審計機關具體實施審計工作;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工作任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或者抽調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實施有關審計工作。上海證券報記者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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