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立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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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1日 06: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國資委日前制定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企業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負責人離任或者任期屆滿,企業應當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于提拔到企業總部領導崗位的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
國資委組織實施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種形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國家有關審計機關具體實施審計工作;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工作任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或者抽調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實施有關審計工作。上海證券報記者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