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契稅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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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0日 20:05 新浪財經 |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財政機關。 第四條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第五條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除《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聯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 第六條 契稅稅率為3%。 第七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實際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四)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前款(一)、(二)項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 第八條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 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1.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樓(室)、檔案室、庫房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學樓(教室)、實驗樓(室)、圖書樓(館)、場地、學生食宿設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從事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規定標準面積內的,免征;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面積或因工作調動,將現有公有住房退還原房屋產權單位,重新購買公有住房或集資建房的,按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處理。 (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不超過原征用、占用面積的,免征,超過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重新承受土地自建住宅的,在規定面積內免征; (四)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不超過原住房面積的部分,免征,超過的部分減半征收; (五)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其交換價值相等的,免征。 第十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原有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一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協議、單據、確認書、贈與文書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而補繳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自納稅申報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征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房屋變更登記時土地、房屋轉移價格及轉移時間等資料,并協助征收機關依法征稅。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按征收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征稅有關的資料,征收機關應對取得的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征收機關可以委托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委托代征時,征收機關應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并按財政部的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 代征單位應按月向委托征收機關報送代征稅款報告表,并于次月的前5日內將上月代征稅款匯總繳入委托征收機關指定帳戶。 第十七條 征收機關按實征稅額的10%提取征收經費,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十八條 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在指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由征收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處罰。 納稅人與征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使契稅流失的,征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收契稅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契稅征收的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