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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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0日 19:54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fā)展,發(fā)揮其正確引導消費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fā)布者、廣告主、場地和設施擁有者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通過戶外一定媒介或形式,進行宣傳、銷售、求購商品、提供服務的商業(yè)廣告。具體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外部設置的廣告,空中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實物模型、布幅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屬當?shù)厝嗣裾畱敉鈴V告設置規(guī)劃范圍,依照法律、法規(guī)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店堂牌匾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戶外廣告監(jiān)督管理工作。城建(規(guī)劃)、環(huán)保、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戶外廣告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場地和設施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guī)劃,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會同城建(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設置戶外廣告,或為設置戶外廣告提供有償服務;但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禁止設置的除外。 前款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的要求。 第八條 城市繁華地段、較大的車站、集貿市場、廣場、居民區(qū)等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廣告張貼欄。廣告張貼欄由場地或設施管理者負責設置。 第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收取廣告費用應當合理、公開,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按有關規(guī)定制定,報當?shù)貞敉鈴V告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城市綠化樹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有損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和自然保護區(qū)的規(guī)劃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 【章名】 第三章 設置準則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guī)格和期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 發(fā)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 第十二條 各類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設置,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戶外廣告必須保持完好,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應及時翻修、更換。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批準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前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十四條 嚴禁亂張貼、亂涂畫戶外廣告。 【章名】 第四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設置。 第十六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經當?shù)毓ど绦姓芾硭婪▽彶椋k理簡易登記手續(xù)后,張貼于指定的廣告張貼欄。 第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向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及圖文資料; (四)場地使用協(xié)議;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的資格,以及戶外廣告的內容等進行審查。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應在收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在其核準的存留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或遷移;確需拆除、遮蓋或遷移的,須征得設置者同意,并賠償設置者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得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發(fā)布虛假戶外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按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更改,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標明,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設施不符合設置規(guī)劃要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shù)厝嗣裾_定的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責令清除,并可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框架、支撐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有礙觀瞻而不予裝飾和遮隱,或戶外廣告殘缺、污穢、破損、脫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由于設置者的過錯,戶外廣告或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專有設施發(fā)生墜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繳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印制或監(jiān)制的罰沒收據(jù),罰款金額必須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及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