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可以成為“納稅人”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0日 09:06 中國經濟時報 | |||||||||
翟春陽 我向來對“增加官員腐敗成本”的說法不以為然,我認為更確切的說法應是“增加官員腐敗風險”或者“增加官員腐敗難度”——官員腐敗,是沒有“成本”的,他所投入的是“權力”(制度給了他權力),而權力的使用是不會有損耗的,不會因為腐敗了若干次之后權力就會減弱或消失;官員腐敗,權錢交易,除了利用制度賦予他的權力之外,他自己不需
所以我看不懂,某“反腐專家”所稱“遺產稅將直接增加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這個“經濟成本”到底指的什么。一個貪官,貪了1000萬,征他99%的稅,只給留他10萬,照“反腐專家”的說法,990萬就是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于是,“反腐專家”一廂情愿從貪官的角度推想:貪了1000萬,實得只10萬,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就不貪這么多了。于是,“反腐”大業大功告成。 可是,1000萬贓款之中的990萬怎么就成了貪官的“經濟成本”?這么說貪官們還賠了不成?照此邏輯,所有走私、偷盜、搶劫,都可以如法炮制,從他們的非法所得中扣除一大部分,“增加”他們的“經濟成本”,于是這些犯罪分子就都意志消沉,金盆洗手,從此天下太平。但我想,唯一的可能是,變本加厲——稅率越高,就越要擴大應稅收入,以確保稅后利潤。 真是何其荒謬乃爾!讓人一時無言。我不由聯想到“廉政賬戶”,忽然意識到那是一種“自覺申報”,“遺產稅”則是主動征繳,所謂“制度創新”,卻不過是老調重彈;而“經濟成本”云云,乃是花樣翻新必不可少的說詞。當然,此番“制度創新”,“新”在征“稅”,是利用“稅收杠桿”反腐。用“專家”的話說,向腐敗收入征遺產稅,乃“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但我很想向“專家”建言,與其在貪官死后征遺產稅,何如在貪官生時征所得稅呢?“好人不長壽,壞人活千年”(當然也有人說腐敗將有損身體健康),用“遺產稅”反腐有嫌遲鈍,總不如征所得稅立竿見影。 “遺產”與“腐敗收入”本不可同日而語,遺產稅的征與不征,屬于國家稅收制度的范疇,與政治殊途。我不明白,遺產稅的征與不征,為何要與反腐扯在一起。稅收,固然可以作為一種“杠桿”調節市場,但有一個前提,它所調節的對象是“合法”的市場主體與市場行為。遺產稅的對象是“合法收入”,私有財產保護的對象也是“合法的私有財產”,向腐敗收入征稅,不管是什么稅,都必然使腐敗收入即非法收入、違法收入“合法化”,其實質也就是讓腐敗行為“合法化”——這不是“反腐”,而是對腐敗的保護! 有人會說,“腐敗”的個人與收入是不易確定的,所以才采用稅收的形式反腐,而并非要使腐敗收入合法化。但遺產稅的征收對象是每一個中國公民,并非只針對政府官員,不管制定怎樣的稅率,稅率都是普遍的,只要摻雜了“反腐”的因素,就必然會“傷及無辜”,是對每一個達到起征點的公民進行“有罪推定”。也就是說,作為國家的稅收制度,“遺產稅”只能作為經濟政策杠桿,而根本不能用來反腐,否則必將產生“反腐”與公民權利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 “反腐專家”稱,遺產稅將大大增加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因為,“遺產稅的開征必定會促進金融實名制、家庭財產申報制等相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其實,如果實名制、家庭財產申報制真可以“大大增加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國家可以通過強力進行“制定與完善”,何需一定要由“遺產稅的開征”來“促進”呢?實名制也好,家庭財產申報制也罷,這些在西方政治發達國家中輔助性的制度,卻總被“反腐專家”當成“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若果真是“治本之策”,我想反腐大業也就談不上“長期性”與“艱巨性”了。 遺產稅本不宜摻雜“反腐”因素,而一提“遺產稅”,“反腐專家”卻口口聲聲說“反腐”,甚至說征收遺產稅可以將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轉化為國家收入。開征遺產稅當然是為了增加國家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為鼓勵投資,為國家稅收提供更多的稅源。但如果“遺產稅”是以“腐敗收入”為課稅對象,那么“增加國家收入”的功利性將成為腐敗滋生的養料。而只有在政治極端腐敗的社會里,先放縱貪官污吏巧取豪奪,后由朝廷抄家沒入國庫,才會成為增加國家收入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用在今日未免太滑稽了吧? 西方有句格言——“無代表,不納稅”,反之就是既納稅就應該“有代表”,就應在國家政治、社會管理程序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么我們可以容忍“腐敗分子”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擁有他們“合法”的“代表”嗎? “反腐專家”還稱:檢察機關調查表明,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腐敗問題大大高于已經處理和解決的腐敗問題。即使通過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這些問題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處理人數過多,嚴重削弱黨的威信、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反腐專家”的這些話不免讓人大為驚詫——“腐敗分子”怎么成了“黨的執政基礎”?“處理人數過多”怎么就會“嚴重削弱黨的威信”?能否解決腐敗問題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這已是全黨的共識,怎么在“專家”眼里,對腐敗分子的“處理”就會“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呢?其實,什么才是“黨的執政基礎”,怎樣才能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樹立“黨的威信”,何需贅言。至此,“反腐專家”用“遺產稅”反腐的用意已清楚——要讓“人數過多”的貪官們免受“處理”。 反腐需要制度,但并非“制度”就能反腐,制度反腐的前提是制度必須是科學的。反腐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決不能與腐敗行為達成任何妥協,決不能將在娛樂場所免費發放安全套的做法套用到反腐上來,而一些“反腐專家”開發出的“制度創新”,諸如“廉政賬戶”等,恰恰是“免費發放安全套”的翻版。現在,“反腐專家”是要建議征收“腐敗稅”了,“貪官”一變而成了“光榮”的、對國家有“貢獻”的“納稅人”,那就只見“納稅人”而不見“腐敗”,此即所謂“治本之策”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