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過錯誰擔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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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0日 02:15 人民網-市場報 | |||||||||
如果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瑞典交通中排個座次,一定是行人最大,非機動車其次,機動車最小。當然,他們各有各的行路規矩,誰違反了自己的規矩,發生交通事故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瑞典《交通法》,對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機動車應盡的義務有:在任何人行道以及從建筑物出口開到行車道上時車輛必須讓行人;行車超過行人時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和時
當經過有交通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機動車應該讓“用正確的方式”已經走在人行橫道上的行人得以通過,即便在交通燈或警察已經指示車輛可以穿行的情況下也不例外。同樣情況也適用于機動車需穿行自行車道時。當穿越無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時,機動車應該讓行人優先通過;穿越無交通燈的自行車道時,機動車應該控制速度使得那些離開自行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不至于有危險。此外,機動車在穿越人行橫道或自行車橫道前必須控制速度以避免車停在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上。 可以說,這些規定基本都體現了機動車作為道路“強勢力量”必須給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和行人所應給的謙讓。對于非機動車和行人來說,瑞典《交通法》也作出了一些規定,主要集中在“各行其道”,并都體現了“安全”原則。比如,《交通法》規定,如果沒有人行道,行人必須走路的行進方向的最左邊,但如是一個團體,則必須走路的最右邊。行人過馬路必須走人行橫道,如沒有人行橫道可直接穿越自行車道或機動車道,但前提是沒有危險且不能在路中停留。 正因為瑞典《交通法》在規定不同交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時非常細致,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非常清楚。 在瑞典,買車的同時必須買所謂的“交通保險”。“交通保險”類似我國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之所以購車者有義務上“交通保險”,是為了確保在交通事故中所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都可以得到賠償。比如車撞了燈柱,保險公司也為車主支付賠償。 瑞典是世界上發生交通事故最少的國家之一,這得益于其完善的立法和人人守法的良好素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涉及各方很少發生爭執,一般都是按交通規則冷靜地填寫事故單,各自寄到保險公司。責任劃定很清楚,賠償也可謂及時到位。當然,如發生爭執,責任不清,則雙方還得找警察。 《市場報》 (2004年09月10日 第十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