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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程序是否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12:30 證券時報

    對于首家試點單位電廣傳媒(資訊 行情 論壇)以“出席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以股抵債”議案,即便是以97.28%的高比例通過,市場上也仍有微詞。有個別觀點認為,這種交易行為的實施結果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每個股東的利益,應該獲得所有股東的大多數同意。

    筆者認為,“所有股東大多數同意”是一個善良的愿望,但卻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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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既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從法律角度對首家試點單位股東大會審議“以股抵債”方案的法律程序分析如下。

    首先,“以股抵債”屬于符合《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減少公司資本為目的的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行為。《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因此,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以股抵債”應適用減少注冊資本的審議程序。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應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第107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以股抵債”議案首先需要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其次,“以股抵債”是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行為,還應適用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3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上述股東所持表決權不應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以股抵債”的議案應該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第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法定機構,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是每個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出席股東大會則是股東自身對其權利的一種放棄。法律允許股東放棄權利,但卻不會因部分股東放棄權利而否定股東大會作出的有效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流通股股東充分行使權利,在首家試點單位的方案中還特別推出了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制度。這種制度的推出,為有效保障每一個股東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提供了方便途徑,不方便現場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可以通過該制度規定的方式,簡單易行的表達對每一個議案“同意”、“反對”或“棄權”,并最終計入表決結果。

    此外,為了做到對征集投票的有效監督,在電廣傳媒的試點方案中,由獨立董事委托長沙市開福區公證處進行授權委托書收集、統計和予以公證,從而做到客觀、公正、有效地保障中小股東表達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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