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被“雙規(guī)”,而在選舉人不知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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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09:05 中國經(jīng)濟時報 | |||||||||
梁發(fā)芾 廣州市海洋漁業(yè)公司總經(jīng)理梁鋒于2002年12月底被市紀委實行“雙規(guī)”。而此前,市農業(yè)局已經(jīng)將梁鋒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市人大有關部門,2003年1月18日前后,“雙規(guī)”老總梁鋒竟然順利地當選為市十二屆人大代表。(9月7日《信息時報》)
“雙規(guī)”期間被選舉為人大代表,確為奇事一樁。但是,問題的癥結,不在被“雙規(guī)”后能否當選人民代表,而在于選舉過程中參加選舉的代表對這個被“雙規(guī)”的候選人的底細和近況毫不知情。 按照《選舉法》規(guī)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雙規(guī)”是紀委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或者有違犯黨紀嫌疑的黨員的組織和調查措施。因此,“雙規(guī)”并不是法律措施,被“雙規(guī)”并不意味著政治權利如被選舉權的喪失。從法理上來講,被“雙規(guī)”而當選人大代表,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 問題的要害在于,選舉人的知情權沒有得到滿足。從報道看來,梁鋒作為市直單位推薦的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被分配到番禺區(qū)人大選舉,由番禺區(qū)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選舉梁鋒為市人大代表。但是,由于番禺區(qū)人大代表們一直沒見過梁鋒,對他的了解也都是市農業(yè)局的推薦材料上的情況,更不知道梁鋒當時已被“雙規(guī)”。選舉人不但不了解候選人別的更多情況,連候選人被“雙規(guī)”這樣重大的近況也毫不知情,僅僅看看推薦材料,這種情況下的選舉,只能是走過場,完個手續(xù)而已。如果當時參選的代表對于梁鋒被“雙規(guī)”的情況有所了解,尤其對于他被“雙規(guī)”的原因(走私受賄挪用公款)有所了解,我想,代表是不會給他投票的。 從法理來講,人們之所以要選舉代表,是因為人們限于各種條件,無法親自去處理某種問題,便委托自己信得過的人去代理處理,而信得過的要義就是要知根知底,既了解他的操守為人,也掌握他的能力水平。如果一個人操守有虧,那么他會隨時背叛委托人利益,利用代理人身份機會主義地為自己謀取私利;如果一個人水平有限,他就不能勝任代理任務,有辱使命。因此,如果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的情況并不知情,或者知道得并不充分,那么,真正為自己負責的理性選舉人(委托人)是不會同意選舉這樣的代表的。 正因為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的知情權是選舉權的首要條件,因此,成熟的代議制國家的選舉活動中,不但要求候選人盡量公開自己所有有關參選的公私信息,而且還要求候選人必須親自到選舉現(xiàn)場與選舉人見面。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對于候選人來說,有利于發(fā)表自己的競選宣言,推銷自己的主張,展示自己的才能,但從選舉人來說,當面溝通交流,也是了解候選人信息的最佳途徑。 但可惜的是,我們國家的《選舉法》中對于被選舉人、候選人與代表、選民溝通的規(guī)定方面,存在著缺漏!哆x舉法》只在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至于候選人是否與選民、代表見面,未有片言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粗疏,帶來的必然是選舉過程的形式主義。代表們?yōu)樽约簭奈粗\面,也毫不知情的候選人投贊成票已經(jīng)是習以為常的選舉慣例。要打破這種不負責任的慣例,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法律,來保障選民和代表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