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應居安思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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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8日 12:30 證券時報 | ||||||||||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已被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一審,鑒于金融機構破產存在特殊性,且關系到社會穩定,《破產法》草案第163條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保險公司的破產不僅僅涉及到按照有關保險法規成立清算小組,更多地應該考慮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障問題,尤其是壽險公司。
    我國《保險法》第85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和第88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倘若某家壽險公司一旦被宣布破產,那么善后的事件,尤其是后續的償付問題由誰來買單,指定的壽險公司,還是政府?更合理的做法就是居安思危,建立保險保障基金。     現今,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應對保險公司破產的制度或基金。如日本大藏省在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后,建立了保護日本生命保險公司的支付保證制度和保護基金。美國、韓國也有類似的基金存在,而英國則采取當某家保險公司破產后,由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公司來分攤破產公司對保戶的責任。到目前為止,我國雖沒有保險公司破產事件發生,但未雨綢繆,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及99年出臺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4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達到總資產的6%時,停止提取。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于每年決算日按當年全系統保險費收入統一提取,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專戶存儲。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瀕臨破產,需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需報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動用。     雖然我國啟動了此項基金,但還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從法律法規的制定角度看,法規僅要求針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這兩項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而對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并沒有要求。難道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就真的不需要保險保障基金作保障嗎?如果中國出現戰爭或大范圍的疾病等類似巨型事件,勿庸置疑,壽險公司將面臨嚴重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針對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也有必要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另外在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辦法上,不應僅以保費收入作為唯一計提標準,還應適當地考慮各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風險程度大的保險公司就應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風險程度小的保險公司可以相對少提取一些。還可以參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關于償付能力額度的各種指標。     從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來講,在保險公司經營出現問題時,保險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將受到威脅。目前,各公司已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仍留在企業內部,當保險公司在流動資金短缺時,極易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從而使保險監管機關在調動保險保障基金時遇到困難;如果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失敗,即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時,保障基金可能就無法保障保險公司客戶的應得權益了。筆者認為,應改變當前由各個保險公司對各自的保險保障基金進行分別管理的作法,建立獨立的法人機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保障基金進行管理和運作,同時承擔一定的監管職責。     從保險保障基金的基金支付而言,我國現行的保險法規并沒有規定破產保險公司的客戶如何從保險保障基金處得到補償。是全額補償,還是部分補償(如存在上限,或是存在少量的自負額等)?實際上,這種規定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保險保障基金應對每筆業務制訂賠付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保險保障基金由于一家保險公司的破產遭受過大的沖擊;另一方面,由于保險保障基金的賠付存在上限,即在保險公司破產時其客戶需要自付一部分損失,可以促使消費者在投保時選擇經營穩健性公司,而不是僅以價格作為選擇保險公司的唯一標準,從而能夠引導保險公司由單純價格競爭轉向非價格競爭,特別是注重自身經營穩健性,進而引導我國保險業進一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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