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監督困境的有益嘗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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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8日 03:59 新京報 | |||||||||
日前,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出臺了《法律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其中涉及法院審判方面的是,審判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使用侮辱、貶損被告人人格語言的,或在庭審時對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有呵斥、諷刺、挖苦等行為的,將給予“口頭糾正違法”的處理;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后,沒有及時送達當事人,導致其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給予發“檢察意見書”的處理。(9月6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此舉是法律監督從目前重實體、以裁判結論為監督對象的困境走向重程序、以人為監督對象的良性法治秩序的有益嘗試。 在現行法制框架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其法定職責之一。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行使這種監督權的方式,一般是按訴訟法的規定,將重心集中在實體問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上,通過提出抗訴,要求法院對其認為是錯誤的裁判予以糾正。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程序正義、司法公正和審判獨立等現代司法理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傳統制度和現代理念的碰撞中,法律監督的困境就產生了。 一方面,法院審判權具有專屬性、獨立性和終局性,排斥任何外在的干預,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準則,是現代法治的基石和司法制度的基礎,同時也是法院真正成為“公民權益保護神”的重要屏障;而檢察院對法院實施的法律監督,實質上是以檢察權來平衡審判權的行使。這不僅會使法律監督的效果不甚理想,而且也將嚴重削弱法院的獨立性,損害審判權的權威性和終局性,造成司法信仰危機,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另一方面,盡管近年來檢察機關逐步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但由于監督重心一直被放在了司法裁判的結果上,忽視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而隨著現代司法理念的引入,一個案件只有惟一正確的裁判結論的觀念已逐漸被拋棄,這不僅導致對裁判結論監督效果的不理想,還導致法律監督“真空地帶”的產生:個別法官違紀、違法或違反法官職業道德的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出臺的監督規則,弱化對法院裁判結論的監督,將監督的對象和重點放在法官個人違紀、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上,把對錯誤裁判的糾正歸于正常的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來解決。其中蘊涵著一個深刻的司法理念:審判權作為一種權力,是排斥任何外在干預的,但不排斥對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行為的監督。這樣,將對法院裁判結果的監督轉化為對法院裁判過程的監督,將對死的裁判結果的監督轉化為對活的法官行為的監督,不僅符合現代法治的程序正義理念,而且保證了法院審判權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終局性,還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回歸了本位。 王敏(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