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暫住證不能靠行政自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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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8日 03:59 新京報 | |||||||||
《新京報》報道,武漢、沈陽等城市宣布將取消暫住證制度,而北京則表示不會取消暫住證制度。有關專家認為,暫住證制度違反了《國家行政許可法》。既然如此,暫住證制度為什么還會繼續在一些城市大行其道? 《新京報》9月5日刊文《暫住證背后是落后的觀念》。筆者認為,從某種程度上看,觀念的確可能是制度落后的深層次原因。但如果僅僅把原因歸于此,就顯得簡單。因為這是
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設計了幫助制度設計者進行反省并強制其糾錯的機制,行政訴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當行政行為明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與公正之義相悖時,公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行為及作為該行為依據的制度進行司法審查。由于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提起權賦予了公民,把對其進行審查和判斷的權力賦予了司法機關,行政訴訟制度在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權利等方面才會成效顯著。既然暫住證制度違反了《國家行政許可法》,為什么行政訴訟制度沒有對其發揮應有的糾錯作用呢? 筆者認為,這和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有關。首先,《國家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而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暫住證制度是抽象行政行為的“高疑似行為”,這就使公民對它的司法訴訟容易被法院以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不在受案范圍為由加以駁回。更重要的是,行政訴訟環境不利于暫住證制度在法律框架內加以解決。其次,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間邊界模糊。在理想的法治環境下,即便有制定法的強制性規定,法官也應以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為最終目標,對制定法做能動性解釋。由于受到司法體制以及法官理念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這種做法在目前難以實現。 看來,要徹底取消暫住證制度,還需要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條文修改和理念轉變上作出重大改變。這樣,是否撤銷以及何時撤銷暫住證制度,就不再僅僅依賴于行政機關的自覺行動,而是依賴于法律的保障了。 魏明平(北京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