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記者 陳天翔 特約作者 朱靜
2003年9月20日,趙女士(化名)和她的老伴一起參加了由趙女士退休前所在單位組織的4晚5天港澳游。趙女士的單位代表此次出游的39人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協議,該協議注明包含保險費用等。
在即將從澳門回上海的前一天,趙女士突然跌倒,被馬上送往澳門當地一家醫院,經醫院盡力搶救,還是不幸去世,醫院出示的死亡報告上寫的死因為“高血壓引發的顱內出血,導致死亡。”
家人將后事處理完畢后,找到旅行社詢問保險相關事宜時,得到的答復是,“他們(趙女士所在的旅行團的組員)并沒有購買保險”。
旅行社究竟有沒有替老兩口買過保險呢?這點也成為了趙女士是否能夠得到賠償的關鍵。合同中的確已經寫明購買了保險,那旅行社為什么說他們沒買過保險呢?
旅行社給出的理由是,“已經買了旅行社責任險”,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旅行社責任,而導致趙女士的不幸的話,那么旅行社、保險公司都會賠的。旅行社解釋道,合同中所指的旅游意外險,是指“旅行社為游客辦理的旅行責任險”;另外旅行社認為,趙女士是在旅行途中發生“病死”,是一種意外死亡,并不是由于旅行社的過錯所造成的,因此旅行社不會給予賠償。
去年年末,雙方協調未果,趙家人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了法院。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庭上,控辯雙方就兩個焦點問題展開較為激烈的辯論。第一點是旅行社未為旅行者出境旅游購買意外保險,是否構成違約?第二點是如果旅行社構成違約,趙家人是否存在因該違約行為導致的損失而產生求償權?
原告律師認為,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趙女士代辦出境旅游意外保險,已構成違約,趙女士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合同中明確約定旅游意外保險由旅行社代游客辦理,并列入團費中,因此,原告不能同意旅行社關于合同約定的旅游意外險為旅行社責任險的主張。并要求法院判旅行社賠償人民幣30萬。
被告律師認為,訟爭合同中約定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應屬旅行社責任保險,而非旅游者個人出境意外保險,其已按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故不存在違約行為。此外,根據趙死亡證明書中記載,因其既往高血壓病史,致顱內出血死亡,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6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由自身疾病引發的各類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旅行社并未違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8月,長寧區法院作出宣判:根據市場上通常出境旅游意外保險事故中急性病身故、遺體遣送費保險金賠償額度,酌情確定原告應獲賠人民幣5萬元。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9月0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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