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記者 李衛玲 發自北京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稱,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去年8月,國務院在吉林、江蘇、浙江、江西、山東、重慶、貴州、陜西8省(市)啟
動了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
在8省(市)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會議今年8月30日在北京召開,國務院又將試點擴大到21個省(市)。這21個省市是北京、廣東、天津、河北、湖北、云南、甘肅、山西、寧夏、青海、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安徽、福建、上海、河南、湖南、廣西、四川和新疆。
同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明確國家對擴大試點范圍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給予的扶持政策總體上仍按《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個別政策進行微調。其中,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稅率征收。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9月0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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