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上市公司超額對外擔保該如何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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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10:50 上海證券報 | ||||||||||
    半年報已披露完畢,從半年報中可以發現,上市公司對外擔,F象嚴重依然是困擾市場的問題之一。不少公司頻頻"超限",違反《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制定的旨在控制亂擔保損害股東利益的相關規定。     《通知》中規定的"上市公司對外擔?傤~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
    眾所周知,亂擔保對上市公司造成的不確定因素是巨大的,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已造成不少上市公司深陷資金鏈斷裂的泥潭難以自拔,環環相扣的擔保資金鏈足以對某些公司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是造成證券市場不穩定的罪魁禍首。內部人權力尋租所造成的因亂擔保而官司不斷的麻煩,侵犯的仍然是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對相關責任人處罰之輕是違規成本始終沒有提高的直接原因!锻ㄖ分袑`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公司的制裁體現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這種處罰就好比不處罰,對外擔保嚴重的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具備再融資的資格已是值得我們商榷的問題,違規者會懼怕一年內不進行再融資的處罰嗎?     對敢于超限違規對外擔保及為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進行擔保的上市公司,相關監管機構是否應盡快責令其解除超比例擔保的部分呢?目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只需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經股東大會批準,這些約束顯然無法杜絕根治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獨立董事不滿1/3比例的董事會成員構成的公司中,獲得2/3以上董事會成員的同意并不困難,而股東大會由于控股股東股權集中、流通股股權分散缺乏話語權等原因而議案最終將會被順利通過。賦予監管機構更大的監督權及處罰權,看來是現階段遏制某些公司無視《通知》規定而頻頻"闖關"的先決條件。     在自覺執行相關法規不力的環境下,把對外擔保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與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掛起鉤來,可能更為有效。比如對投票贊成的董事會成員,需承擔相應的違反《通知》規定而造成的公司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義務,那么違規超限的行為便會得到強有力的規范,高違規成本才是《通知》中各項規定被嚴格執行的保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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