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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人士回應“郎顧案” 國資流失已成普遍現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10:45 中華工商時報

    MBO有言在先 地方貫徹不力

    國資委人士回應“郎顧案”國資流失已成普遍現象

    在媒體上已吵得沸沸揚揚的“郎顧案”爭論的焦點是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其中,國有企業股權轉移如何定價和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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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關注的焦點。為此,記者采訪了國資委的一位相關人士。

    這位人士承認郎教授文中所指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是目前存在的較為普遍的一個現象,“正因為如此,國資委早在幾個月前就出臺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但在執行的過程中,《通知》只能作為一個部門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國資委并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由于地方國資委貫徹不利,因此出現了許多問題,這還有賴于加大貫徹的力度,最終從法律的角度解決。”

    他表示,關于國企股權轉移如何定價的問題,通知強調: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所以從國資委監管的角度上看,在定價上只控制底線,只要轉讓價不低于凈資產,具體實施只是買賣雙方的市場行為,國家并沒有硬性規定。這位人士說,“技術層面上并沒有一定之規,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還要看雙方的談判技巧。”

    《通知》對管理層收購的規定是: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既然國資委在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對很多問題都已“有言在先”,為何實際操作中有很多違規情況發生呢?資深證券專家、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主任林義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在定價方面非常不透明,很多實例表明,不公平的東西太多了,而大多數人連知情權都沒有,包括很多業內人士都不知內部的情況。而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該公開信息,競價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來進行。

    國資委的有關人士同時也承認,“當前的政治體制導致了決策不科學、不民主,許多好的意見和方式沒有被采納,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另外,對現有的國企老總沒有善待也是事實。”但他對郎提出的“保姆說”予以反擊:“企業家并沒有想當企業的主人,只是目前體制原因導致對這個群體的激勵不夠,國有企業的企業家作為代理人,完全可以憑借其人力資本和創造性經營管理勞動獲得應有的回報。如果其所取得的報酬低于其做出的貢獻,還可以獲得企業的部分股權作為差額補償。但目前激勵機制不到位,約束自然很困難,于是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侵占國家資產的現象就出現了。但激勵機制的難以完善是和涉及人員眾多和操作難度大等因素分不開的,這個鏈條太長,以至于結點在哪還在探討。

    有關人士認為:國有企業和行使監督國有資產權力的部門在效益上沒有任何關聯,必然造成此現象。如果將來能依據國資委管理國有資產業績的情況來制定待遇,那么國資委的監管就從目前的行政行為變為經濟行為,也許就不會出現類似狀況了。

    就此問題記者又采訪了社科院一位專家,他表示:媒體提出的“經濟學家集體失語”說法欠妥,作為個體的學者本身都有自己的研究領域,沒有必要對別人的研究成果大加評論。另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學術界已經探討了很多年,他不想再老調重談。此外,他提出了“國民資產流失”的問題,意指我國目前許多資本流向國外,他希望媒體能更多的關注此事。

    記者手記:據說在國資委內部,已被媒體大肆渲染的“郎顧”爭論并沒引起多大的波瀾,因為郎咸平提出的問題并不新奇,早就存在,這也是許多專家的共識。問題的焦點已經集中在如何去解決“國有資產流失”上,各方人士也已不約而同的希冀郎教授能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否則他難辭其咎”。國資委的有關人士說。

    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在中國乃至世界都是不爭的事實,國資委對此問題的態度是“進而有為,退而有序”。由于實際操作難度大、有些問題還有爭論,眾多人士急呼的《國有資產法》至今沒有出臺,“但這是今后的發展方向,只有法律才能最終完善機構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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