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峰(600338)關于重大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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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05:5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2004年9月2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4]成刑初字第1號),現將其關于本公司及控股股東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相關情況查看本公司2004年2月2日、2004年5月27日《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一審判決情況公告如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
2、依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判定被告單位本公司控股股東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24,053,688元(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3、本公司原董事長何冰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7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75萬元。公司原董事會秘書趙琪云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公司原財務總監吳東蓉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將成都海關扣押的本公司資金10,257,399.34元人民幣及房產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單位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本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走私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5、如不服判決,被告單位及人員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西藏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四年九月七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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