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首度受理共同基金營銷費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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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05:54 上海證券報網(wǎng)絡版 | ||||||||||
紐約一位聯(lián)邦法官日前作出決定,駁回關于撤銷一項狀告共同基金公司向投資者收取過多費用訴訟案的請求,支持該案繼續(xù)進行。這為一直苦于沒有法律依托的共同基金營銷費規(guī)范問題掃除了障礙,同時也意味著共同基金公司向投資者漫天要價的好日子一去不復返。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80年首次允許基金公司征收代號為12b-1的基金營銷費。但如今,許多共同基金在根本沒有再發(fā)展新客戶的情況下,卻仍打著基金營銷的幌子向投資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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