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與廣告不符業主拒絕收房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7日 05:08 新京報 | |||||||||
力度家園業主表示,廣告承諾配套“同期開發,同期入住”,與目前工程進度不符 律師稱如果廣告中有“以合同為準”字樣,業主應爭取將內容簽入合同 本報訊(記者張家齊)9月4日,上地力度家園業主因項目廣告承諾與項目實際工程進度不符而拒絕收房,開發商負責人表示廣告只構成“要約邀請”,而非“要約”,開發商無
部分配套尚未完工 與廣告不符拒收房 據力度家園業主林先生介紹,8月31日是業主收房的最后期限,開發商在公開發布的廣告中曾承諾“同期開發,同期入住,全部工程一次交付使用”,當時就是因為該承諾而購房,但目前園林、道路、路燈、運動場等設施都沒有完工,擔心入住后開發商將這些設施改動,不得不拒絕收房。 開發商稱按照合同 完全符合交房條件 為了證實林先生所言,記者走訪了開發商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合同中的交房條款約定,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即可交房。該負責人表示,目前該項目已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園林、道路、運動場、路燈等配套工程也已公示了完工期限,應該說是完全符合交房條件的。 他同時表示,廣告中確實承諾了“同期入住”等內容,但項目目前還沒有完全售完,等到后續的一批精裝修項目入住時,相關設施基本可以完工。即使項目實際交付時可能會與廣告有出入,但這些內容只構成“要約邀請”,而非“要約”,開發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廣告中也注明了均以合同條款以及相關部門的最終核定文件為準。 關鍵在于廣告內容 是否構成“要約” 對此,北京博盟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前嶺表示,問題關鍵在于廣告中承諾的內容是否構成“要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只是“要約邀請”,則開發商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要約則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開發商需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一點需要法院予以判定。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兵表示,許多開發商為了避免此類“要約”風險,會在廣告中注明“均以合同內容為準”,購房者如果不能把廣告承諾簽入合同,往往會陷入比較被動的局面。 目前力度家園業主與開發商還在進一步協商中,本報將進一步關注事態進展。 相關法律 廣告未必都是要約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