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國務院決定把北京等21個省區市作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單位,試點方案則仍沿用國務院15號文件,即《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至此,進行農村信用社試點改革的省市從最初的8個增加到了29個。從去年8月開始改革試點至今,為什么依然是試點?一年來的改革試點顯現出什么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劍波研究員。
為什么依然只是試點?
這一次將農信社的改革試點省市增加到29個,幾乎覆蓋全國,但是為什么依然叫做試點,而不是全面正式地進行呢?陳劍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之所以沒有實質性地推廣,是因為原有的基礎還不夠。增加到29個試點省市,并不是在已經試點成功的基礎上進行,也不是大范圍地推廣經驗,而是為了尋找更合適的改革方式。主管部門雖然希望將其稱之為全面的、正式的農信社改革,但實際上面臨一些難以繞過去的難題。”
中國的農村信用社問題非常復雜,一年的試點工作只是一個開始。陳劍波認為,之所以繼續進行更大范圍的試點,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原有的8個試點省市,進行改革才一年,對于農信社改革這樣涉及風險處置、產權改革、管理機制等多個方面的復雜事情,觀察的時間還不夠。
二是從試點的8個省市的改革來看,在增資擴股、管理體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并且各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要建立全國范圍的某種改革模式現在還并不成熟。
三是農信社改革的完全成功還需要其他配套改革,因此雖然這次的改革試點已經擴大到29個省市,但仍需要在許多領域根據各地不同的情況進行探索。
四是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的壓力越來越大,需要盡快化解這種風險。
五是已經實行試點的8個省市,農信社是由省聯社管,其他的省市則仍由人民銀行管,這種雙軌管理體制需要改變。同時,大范圍的試點也是為使原來沒有進行試點的農信社盡快享受到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
一年試點還存在很多問題
目前,我國有37000多家農信社,由于歷史原因和現實條件的制約,存在很多問題。農信社從1997年以來進一步明確了為“三農”服務的方向,但是,農信社始終沒有建立自己的行業組織,行業服務不能到位,許多發展機遇在改革中流失。過渡體制的弊端不斷暴露和積累,歷史的問題和現實的矛盾相互交織,農村信用社生存和發展危機也就越來越急迫。
陳劍波在談到一年來的農信社改革試點時說,“還有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他說,在增資擴股方面,比如吉林省,一天一個億,這引起了很多的爭議和懷疑。為了吸納股金,少數地方采取了很多不合規的辦法,如強迫農民入股、高息高分紅,以及貸款優先權等等。
股權結構方面,吉林農信社的改革中,職工占股數量相對較少,而在其他很多地方,職工占股比例超過30%,這可能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有一定好處,但是,信用合作社作為合作制的金融企業,職工占股過高可能形成內部人控制,加大農信社的金融風險。農信社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社內的職工由于信息充分,在信用社有風險的時候,往往會提前退股從而不承擔信用社的風險,這對其他人來說是不平等的。
陳劍波認為,“中央對農信社的扶持政策,雖然不一定能買來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金融企業,但是希望能夠通過建立一套比較好的機制,降低農信社風險。我們基本可以預期,改革以后的不少農信社將逐漸走上商業化的道路,而將較少關注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目標。”
他表示,我國仍缺少能對農信社這種微型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的機制和手段。現在成立的是層層入股形成的省聯社,它不能重重設立機構,不能采取行政手段進行管制。它一方面與信用社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另一方面又承擔管理基層信用社的職責,身份和角色的矛盾,將會對改制之后的信用社帶來哪些影響,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他說,省聯社不可能代替監管機構,也難以履行行業管理的職責。
今后改革需注意四個問題
陳劍波認為,今后的農信社改革將會逐步加大力度,應該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除了建立中央監管以外,還應該建立地方監管。我國目前對農信社還沒有地方監管,“建立地方監管對農信社未來風險防范及省區內中小型金融機構監管改革將起到一個突破性的作用。”
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改變目前中央100%承擔風險的現狀。同時,建立健全退出機制。
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經營機制上可以借鑒原有試點省市的經驗。農信社在財產責任上一直不太清楚,隨著更多的工商企業進入農信社,對改善其經營治理結構有很好的作用,董事會對原來縣聯社的干預也有了制約,使得經營的靈活性增強。
在結構治理、股權結構、與省聯社的關系上要重新改革,要將農行和農信社的改革結合起來,不僅要從央行拿到優惠政策,更要注意區域金融體系的建立、奉獻、破產退出機制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