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強力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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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5日 16:58 經濟觀察報 | ||||||||||
何軍 上周,有媒體援引新華社消息稱,全國人大正在對包括“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在內的數項反腐新建議進行研究,并且積極地在為相關立法做準備。這一課題組的負責人王明高博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更是認為:“只要中國要前進、要發(fā)展,那么不管遇到多大阻力,這一制度都會在中國實施。”
這句話應該包括兩個意思。其一,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是個好東西,中國一定要有;其二,它的實施將會遇到阻力。 現(xiàn)在,我們還無法了解中國將來的“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的具體內容和核心,但世界上其他國家不斷完善、日趨成熟的“公職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可以成為我們借鑒和參考的重要對象,盡管這其中還有一些根本政治制度上的差異,但技術性問題仍然值得好好研究和借鑒。 事實上,早在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中國官員的收入實行申報。但近十年過去了,這一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實行。為什么?按照有關官員和專家的解釋,這一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規(guī)定》沒有要求官員進行任職前和離職前的財產審查和申報;申報主體的范圍過窄,申報方式、范圍、受理申報的機關等不盡如人意;對申報主體違反責任的規(guī)定較輕;沒有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與其搭配使用,使這一制度孤立存在,效果不大。甚至有專家認為,這一《規(guī)定》篇幅過小(只有9條,不足600字),規(guī)格不夠(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是造成它沒能很好實行的一個重要原因。 盡管是官員和專家提出的意見,我們仍然認為這個結論有避重就輕之嫌。這些“缺陷”并不是導致《規(guī)定》沒能很好實行的根本原因,或者說,如果有新制度彌補這些缺陷,也未必可以避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流于形式。試問,規(guī)定了任職前和離職前的財產審查和申報,是不是可以避免“每年的例行申報只是走過場”?邏輯上這似乎并不構成必然聯(lián)系;而申報主體范圍過窄尚不起效果,范圍擴大難道就能達到效果?這也讓人不抱有樂觀態(tài)度;同樣,申報主體的違反責任規(guī)定較輕尚不能使官員們如實申報,我們不禁懷疑,加重違反責任會帶來威懾效果還是阻嚇效果;至于配套措施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在《規(guī)定》頒布十年后的今天依然缺失,如果不能同步建構,新制度也仍將面臨與舊規(guī)定同樣“沒有配套措施與其搭配使用”的局面;而“篇幅過小、規(guī)格不夠”似乎也不能解釋《規(guī)定》為什么沒有得到很好地執(zhí)行,內容冗長繁復、法律形同虛設的例子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并不缺乏。 那么,根本原因何在?或許還應該回到王明高先生開頭說的那句話上,找一找阻力來自哪里。 阻力當然來自官員本身。對于官員來講,這項制度幾乎完全是一項義務,看不到任何好處,從心理上有抵觸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理解,或許前面所說的“缺陷”也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刻意的失誤。并非設計制度的人沒有標準可學,而是有諸多因素限制他把好的東西都學到。 在我們已知的實施這一制度的國家中,官員為了贏得公眾的信任,往往做出非常主動的公示行為,他們甚至愿意比法律規(guī)定更多地介紹自己,而對于一般非競選的政務官員來說,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進行財產申報也會自覺光榮。 在這些國家,現(xiàn)在官員財產公示的情況如此,那么當初情況如何呢?是不是也有一個官員抵觸的時期呢?據我們了解,的確有不少國家經歷過這樣的階段。尤其在轉型國家中,過去有一段時期官員們都不習慣這一制度,不愿意露富,即使是來源合法而且依法納稅的財產也不愿申報。怎么辦?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強制推行,并且從高層開始率先垂范,下屬各級官員仰望從之,然后漸漸大家形成習慣。這一制度的實施,配合嚴厲的稅務督查以及有力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政府官員腐敗行為的發(fā)生。 無論在腐敗泛濫的轉型社會,還是在法治社會,作為反腐敗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一環(huán),“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對正處在向民主法治社會邁進的轉型過程中的中國來說,其意義不言而喻。在認識到單靠它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同時,我們知道,要真正發(fā)揮它應有的作用,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面對,而當務之急就是要爭取到一種可以強制推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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