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按新車保額投保 該如何理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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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4日 05:5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2003年4月,田某以12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輛1997年底生產的奧迪100--22E型轎車,賣方某汽車銷售公司代為辦理了車輛保險的一切手續,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盜搶險,保險公司按照新車價格32萬元為田某辦理了保險手續,田某繳納了5488.73元保險費。 同年6月,田某的奧迪車停放在一輛捷達車旁,半小時后捷達車突然起火,將奧迪車在
保險公司經過核算,同意賠付田某10.02萬元。田某提出,自己投保32萬元,為什么只得到10.02萬元的賠償?保險公司解釋道:保險條款中規定,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奧迪車的保險金額是32萬元,但實際購車價是12萬元,理賠應當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12萬元進行賠償。由于田某使用車輛不足1年,不扣除折舊,但要按照15%的免賠率扣除免賠額,因此計算出來10.02萬元的賠款金額。 田某不服,訴至法院。田某訴稱:保險條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同類型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按此算法,奧迪車是1997年生產的,按照5年使用期每年折舊6%計算,應當扣除30%,保險公司應當賠付22.4萬元。保險公司答辯稱:《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田某購車價格為12萬元,如果按照32萬元理賠,就使田某獲得了額外利益,違背了保險的補償性原則。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明知田某購車價為12萬元的情況下,仍與田某按照新車購置價32萬元確定保險金額,并依此收取保險費。根據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法院判決支持田某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車輛折舊辦法計算賠償額的主張,認定扣除折舊后的車輛實際價值應為22.4萬元,但應按照15%的免賠率扣除免賠額,最后賠償金額為19.4萬元。 本案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保險合同約定,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對此,訴訟雙方并無異議。 田某主張的實際價值有合同依據。而保險公司主張的實際價值卻缺乏合同依據。 保險公司的主張忽略了《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本案保險價值的確定采用了后一種方法,在保險合同中作了明確約定。如此看來,本案并不存在超額保險的問題。 本案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問題在于,保險公司明知田某購車價為12萬元,仍與田某按照新車購置價32萬元確定保險金額;明知保險合同載明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同類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而不是通過特別約定方式調整保險金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管是保險投保人還是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誠信的原則。上海證券報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