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炎黃(000805)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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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4日 05:5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19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公告了華夏銀行上海分行起訴本公司的三個訴訟案件情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第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決書》。
一、(2004)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 1、判決借款人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 2、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借款期內利息70455元及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律師代理費5000元。 4、保證人本公司對上述三項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追償。 5、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負擔。 二、(2004)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 1、判決票據承兌申請人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所墊票據款人民幣1400萬元。 2、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2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律師代理費5000元。 4、保證人本公司對上述三項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追償。 5、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負擔。 三、(2004)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1、判決票據承兌申請人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所墊票據款人民幣13977218.70元。 2、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15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律師代理費5000元。 4、保證人本公司對上述三項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追償。 5、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上海托普資訊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負擔。 公司將會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