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 保監會欲解利差損隱憂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3日 13:0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李廣平 北京報道 中國將償付能力充足率分為四個層次:100%以上為合格;70%~100%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30%~70%保監會采取措施;30%以下保監會將對公司進行接管。 8月27日,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主辦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討會在有“塞上江
在這次國內保險業首次以“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題的研討會上,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中國保監會計劃用3到5年的時間,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又符合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償付能力成監管核心 日前,中國人壽集團、太平洋壽險、新華人壽因償付能力不足,分別收到了保監會的監管意見書。 此舉顯示,中國保監會正在強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 1998年以前,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萌芽階段。當時的壽險經營和監管都呈現粗放的特點,壽險監管主要集中在市場行為上。 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理念。1997年7月,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次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法定標準wth出了規定。 “雖然這些文件提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理念,并且對償付能力給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概念表述和實際操作還不成熟。”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說。 1998年保監會成立后,明確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2000年頒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晰了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思路,規定了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標準,區分了不同業務的內在風險及其償付能力要求,在資產監管中引入“資產認可制”的監管理念,并在規定中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方式和處理措施。 2001年,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試行),進一步細化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明確了有關概念和指標的含義及取值的口徑,并在參照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完善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償付能力報告制度。隨后,保監會測算了各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 2003年,修訂后的《保險法》保留了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原有框架,并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這個文件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的職責,也為其執行償付能力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陳文輝同時指出,部分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從1998年到2003年這一階段,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依然停留在探索階段。 “償付能力監管的實質推動階段是在2003年以后。”陳說。2003年3月,中國保監會以1號令形式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是監管歷程上一個分水嶺,標志著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償付能力監管正式啟動。同時,它的出臺也標志著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框架和指標體系的初步建立。“我國的壽險監管模式開始由‘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模式轉變。”陳文輝說。 “1號令和英國的(相關規定)類似,需計算實際償付能力和最低償付能力要求,主要通過償付能力充足率評估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平安人壽副總經理張振堂說。 償付能力不足緣自利差損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出臺不久,隨后,償付能力報告制度、認可資產編報制度和負債監管制度等配套措施也相繼問世。 中國將償付能力充足率分為四個層次:100%以上為合格;70%~100%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30%~70%保監會采取措施;30%以下保監會將對公司進行接管。 依據這個標準,2004年7月,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的3家壽險公司下發了監管意見書,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對于連續3年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暫停批設分支機構的措施。 “總體來看,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是靜態的,是在固定的利率、死亡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條件下對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陳認為目前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國內壽險市場發展很快,保險公司難以用固定的未來預期參數準確評估償付能力額度”。 償付能力監管要求通過及時跟蹤,盡可能在第一時間發現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上的問題,以爭取時間防止公司破產和實際償付時現金流不足的問題。“目前的精算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基本上是每年一報,監管機構很難跟蹤年度內壽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變化狀況。”陳說。 北京保監局副局長傅安平十分重視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如果數字不真實,償付能力監管將成為一種數字游戲。在費率及手續費市場化的同時,要監管各分支機構報表的真實性,嚴肅查處假保費、假賠案,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從源頭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運行機制是核心。陳文輝透露,今后將進一步規范償付能力監管報告的報送程序、時間和內容,突出對償付能力的現狀分析、趨勢描述、風險評價及其償付能力影響等。對監管對象進行合理的區分,對于不同管理水平的公司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 同時,建立保險保障基金這種行業自救機制,依靠行業自身的力量降低整體的風險。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學系李秀芳教授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做出了更為深入的分析。“目前國內壽險公司高額的利差損,只能依靠公司用資本和新業務盈余來彌補,而長期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公司在新業務上的利潤空間不大,給資本帶來很大的壓力,由此在長期內形成了償付能力不足的巨大隱患。” “保險公司應固本培元,把‘身體’調理好。不然,可能只會做‘大’,不會做‘強’,最后加速保險公司經營危機的到來。”美國友邦保險副總裁李達安告誡同行。 ·名詞解釋·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Solvency)是指保險公司對到期債務和責任的支付能力。通過償付能力的管理,可以保證公司的到期支付,從而更好地保護保單持有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償付能力監管分兩個層次,其一是正常層次的監管,其二是償付能力額度(Solvency Margin)監管。 我國的正常層次監管體現在:規定了保險費率的監管;規定了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產險公司全部風險自留額分別不超過實有資本公積金總和的十分之一和4倍;規定了保險資金的運用。 償付能力額度(Solvency Margin)監管:《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