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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不應該分公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3日 11:44 新京報

  近日,《上海市居住房租賃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下月起公布并實施。據上海市政府發言人介紹,該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居住房屋租賃及管理,但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適用該辦法;但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則適用該辦法。(9月2日《新聞晨報》)。讀了這個消息,筆者不禁有了一些疑問。

  其實,且先不談這個辦法是否符合剛實施不久的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就是從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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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公平要求看,如果我們承認房屋出租是一種市場行為,依法納稅又是一種社會義務的話,那么在道理上,行政行為就要對市場上的同一經營行為,不分主體的予以公平對待才是。除非行政機關能證明這種區別對待是出于另一種社會公平的需要(例如對弱勢群體的廉租房出租等)。而現實是,在現有的公房出租者中,事實上還有不少也是從事市場經營的,例如一些由房管所改制而來的物業管理公司等,這些也是標準的市場主體,從事的也是市場行為,同樣也有出租房屋的收入。那么在此情況下,上海的有關部門是否也應該將理由也一并予以公開,以使社會公眾能加強對如此行政行為的理解?

  還有,從這個區別對待的“辦法”效果看,公有房屋的出租主體完全可能由于有稅收的優惠而使其市場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要看到的是,這不同房屋所有者在市場的競爭地位不同,不是來自于市場正當競爭的結果,而是源于行政這個“有形之手”,而這如此的不同的行政“區別”,也會帶來市場競爭本身的扭曲。而這從行政機關所該有的社會角度看,恰恰違反了行政要擔當市場公正“守夜人”的要求與定位。

  行政干預不能為達到一時或短期的行政目的,一味追求效果的“短平快”。否則,完全可能會在市場造成新的不公,同時也會影響市場正常規律的發揮。而正是出于這樣的觀點,筆者想問上海的有關部門:納稅為何也要分公私?

  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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