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藥業(600666)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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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3日 05:4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西南藥業(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西南藥業”)于2000年2月16日與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信托)簽訂了《資金信托協議書》,約定信托本金1000萬元,信托期限為10個月,當年12月16日到期,年利率12%,信托收
2000年10月12日,公司與大鵬證券重慶陜西路營業部簽訂了《委托投資國債協議》,將自籌資金1000萬元委托大鵬證券代為買賣國債,期限為一年。2001年協議到期時,大鵬證券稱公司在2000年12月13日、20日收到的1100萬元資金是其代新華信托歸還的,2001年10月12日到期的委托大鵬證券買賣國債的本金應由新華信托負責歸還。 公司與大鵬證券和新華信托就該事件進行多次協商,兩單位相互推諉,協商未果。為此,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委托律師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大鵬證券和新華信托列為被告,訴請法院依法判令歸還公司投資款。(該事項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2002年3月14日《中國證券報》刊登的《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2002年8月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發(2002)渝一中民初字10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案涉嫌與重慶市公安局正在立案偵察的其他案件事實有牽連,裁定本案中止訴訟。2003年12月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06號刑事判決書,對引起該案中止訴訟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犯“挪用資金罪”。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后,本案于2004年7月5日恢復審理。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由新華信托在判決生效后10內返還西南藥業資金9,998,871.16元。 二、由新華信托在本判決書生效后10內賠償西南藥業占用損失(以9,998,871.1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短期貸款利率,從2000年2月29日起計付至本金付清日止)。 本案受理費65,010元,其他訴訟費9,752元,保全費56,020元,由新華信托負擔。 特此公告 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 O O四年九月二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