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9月起告別“天書處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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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10:55 新京報 | |||||||||
首部《處方法》醫院存疑,藥店叫好 自9月1日起,由國家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處方法》)正式步入實施階段,這是我國醫學史上第一部專門針對處方制定的法規。除了處方具體操作限定以外,新法明文規定醫院不得阻止處方外流。
醫院對可行性存疑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即將告別自行規范處方的相關醫療機構,對此次新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普遍持保留態度。 部分醫院宣傳處人員尚未獲知該辦法的出臺,一些三級甲等醫院醫務處或宣傳部門負責人也僅僅對此表示了“已經聽說”或者“在網上看到”。而醫院方同時表示,上級機關目前還沒有將通知正式傳達下來,醫院的具體執行措施則更未提上議事日程。 據首都醫科大學所屬醫院一位副院長稱,現在操作起來困難較大,而且還沒有收到相關文件。 不過,北京市某傳染病醫院醫務處主任對記者表示,此辦法所做出的規定與該醫院一貫執行的規范相對照基本不存在明顯出入。 北京協和醫院副院長李學旺也表示,除了麻醉品等相關藥品的紅處方外,院方并不限制病人的選擇權,但他同時表示,醫院的藥品收入的確會受到影響,但是從長遠的規劃來講,醫藥肯定是要分家的。雖然之前協和醫院收入43%來自于藥品收入,但由于藥品利潤非常小,大部分患者也樂于相信醫院提供的藥品,所以不論長遠還是現在,協和都不會限制處方的流出。 據李學旺透露,社會藥店如何判斷醫院流出處方的真偽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如果不能保障這一點,患者的用藥安全也無從談起,今后國家有可能會在處方上要求留下醫生的行醫資格編號,以便查詢。 藥店期望“奪回”顧客 從5年前沸沸揚揚的“醫藥分家”到現在,國家對于處方藥的分類管理也使得醫藥零售商在與醫院的搏殺中大傷元氣。一些醫院想方設法挽留住他們的“顧客”,為了防止處方外流,一些醫院動輒開出“天書處方”。《處方法》則對此作出了限制,“除醫療用途的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任何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得限制就診人員持處方到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對此,大多數藥店表示支持。德威治大藥房總經理張玉寬表示,《處方法》的出臺無論對藥店還是整個醫藥行業都是個不錯的消息,但如何將這個“利好”消息真正轉化為有效成果,則仍需多方面力量相配合。 張玉寬坦言,不可否認,醫藥行業的規范目前正朝好的方向發展,但該辦法的運行同樣取決于醫院方面的執行態度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對此將繼續持觀望態度。而至于這樣的規范實施究竟會給醫藥零售商增加多大市場,目前還很難預知分曉。張玉寬認為,公費醫療問題和能為患者提供便利將是就診人員選擇醫院作為購藥首選的主要原因。 記者在各大醫院了解到,絕大多數患者都對此新規定持贊同態度,但他們也同時認為,即便這樣的辦法行將實施,短期內也未必會產生明顯的效果,作為患者而言原有的購藥習慣仍不會有大的改變。 實習生陸銳 政策解讀 《處方法》四大規定 處方當日有效 《處方法》規定,執業藥師所開的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在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禁“天書處方” 第十條規定,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不超過七日用量 第十三條規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須注明理由。 按科室分四色處方 第九條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