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副省長王鐘麓受賄和濫用職權被判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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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09:00 河南報業網 | ||||||||||
河南報業網訊:中新網9月1日電 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鐘麓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鐘麓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鐘麓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據新華網報道,被告人王鐘麓曾經擔任過浙江省副省長,1993年至1998年,他在擔
1993年至1994年,被告人王鐘麓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在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佳賓大廈項目以及上海鴻發苑項目中濫用職權,造成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4446.732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鐘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作為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兩罪并罰,并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方益波、王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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