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務員錄用標準回避了違憲審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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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08:56 中國經濟時報 | ||||||||||
一種基于憲法原則的法律自我糾錯功能,遠比對于某一項具體法律條文的修修補補要重要的得多。 楊耕身 自7月30日起,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在各自網站上發布《標準》,面向社會公開征求
政府應當時刻傾聽來自民間的聲音,民意應該成為公共政策的決定力量,這應當成為政府合法性存在的前提。SARS以后,孫志剛案以來,在一些公共生活領域,我們都切實感到了這樣的一種基于民主政治的轉變。但是就修改公務員錄用體驗標準而言,我們在為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回歸感到慶幸,因國家機關積極回應民意的做法感到欣慰的同時,又不禁想到,我們是不是也回避了什么? 我指的是在去年11月20日,1611位公民就全國31省區市公務員錄用限制乙肝攜帶者的規定,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法制辦提起違憲審查建議一事。在去年11月26日《新京報》上,一位名叫小谷子的建議書起草人這樣說道:“到今天這個時候,呼吁違憲審查是一塊不得不啃的骨頭了。”然而事實證明,公務員錄用體驗標準的修改,并不是啟動違憲審查的機制的結果。那沒有被“啃”動的或被回避了的,是違憲審查機制。 在這一點上,公務員錄用體驗標準的修改與孫志剛案后收容遣送條例的廢止,似乎沒有兩樣:政府都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回應民意的訴求,及時對相關法規做出修改,然而卻又無一例地回避了違憲審查機制的啟動。而這種回避,恰恰回避了公民提請違憲審查的真正目的。正如孫志剛案中公民建議書的執筆人之一許志永博士所說的:他們提交這份建議書的目的在于,“促進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建立。” 我們為什么更看重違憲審查機制啟動與否?因為,一種基于憲法原則的法律自我糾錯功能,遠比對于某一項具體法律條文的修修補補要重要的得多。更因為,違憲審查作為我國憲法賦予的一項職能,那么健全相關制度,并在應當啟動的時候予以啟動,更能彰顯憲法的權威性。還因為,憲法是保護我們基本權利的最后防身手段,違憲審查機制可以保證法律正義得以體現,公民的這種最后防身手段“看得見,摸得著”。 當然,“回避”并不意味著放棄。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是因為相關制度不健全。在我國,雖然憲法對違憲審查作出了規定,但仍缺乏程序及制度保障。而在另一方面,我們已經高興地看到,在今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成立了法規審查備案室,其職責就在于審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憲法的沖突和抵觸。盡管有專家指出,這一部門還是不能完全承擔起違憲審查的重任,但我們卻有理由相信,對一個正走在憲政大道上的國家而言,隨著公民權利以及憲法意識的覺醒,包括違憲審查在內的憲法機制的完善,應為時不遠。 我們有權利呼喚善良、人道、正義的法律,我們有幸生活在一個講求法治的時代,不論是廢止收容遣送制度,還是對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修改,都表明了這一切。所以,我們關注那些一時被“回避”的東西,不僅在于我們對于公民權利的深切關注,更在于我們今天所處法治社會的信任與寄托。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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