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正港交所擬限定保薦人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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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06: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香港消息 又是保薦人,又是大股東,投資銀行如何能界定這兩個角色,并且忠實履行保薦人的職責?在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公正性要求越來越高的時候,香港交易所擬規定,保薦人持有準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多于5%。 這樣一來,平安保險上市時,高盛和匯豐是保薦人,同時又是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9.9%和5.5%)的現象就不可能出現了。
據悉,這一規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日前的有關會議中獲得通過,寫入為加強對保薦人監管的有關條例草案。不過,這一規定可能仍要接受咨詢。 根據港交所的建議,準上市公司的保薦人當中,最少一名要維持獨立性。也就是說,該投資銀行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持有準上市公司超過5%的股份。 醞釀中的這一規定已經在投資銀行界引發了一片反對聲。有關人士指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雖然是好的,但是卻仿佛給投資銀行加上了一個金剛圈。他們認為,對一個大型的投資銀行集團來講,其保薦人業務,與投資業務往往是兩個部門操作,當中有防火墻,并不影響投資銀行業務的獨立性。 當然,這些業界的聲音港交所并非充耳不聞。但是監管機構考慮到為了讓上市業務更加客觀、公平和公正,從而保護更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非常支持這一規定的出臺。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規定出臺后,會讓很多大的投資銀行失去一些大型的IPO項目。因此隨著內地金融業的開放,外資金融機構參股內地金融企業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而且比例也越來越高。如果他們持股的機構要準備上市,看來只好擔任聯席牽頭行,而非保薦人。 另外,香港交易所規定,從今年10月起,保薦人必須簽署盡職審查申明,遵守一系列盡職審查的標準。 上海證券報 記者 鄭曉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