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又施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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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11:55 商務部網站 | |||||||||
在線國際商報訊記者劉朝霞報道8月31日,記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自2004年9月1日起,國家將對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的結算方式,對“貨到匯款”的進口付匯業務,實行自動核銷。這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改進服務、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又一舉措。 以前,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與信用證、托收等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一樣,進口商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手續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手續,外匯
8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對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實行自動核銷,簡化了銀行審核單證手續。 《規定》主要包括,一方面,對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實行自動核銷。進口商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有效單證到銀行辦理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業務的同時,自動完成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手續,不再需要人工到外匯局進行到貨報審。外匯局通過與銀行間的信息傳遞機制,獲得進口付匯核銷的監管信息,實施有效的事后監管。 另一方面,簡化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業務的銀行審核單證。鑒于貨到匯款項下進口商辦理付匯時貨物已經到達中國境內,貨物進口的合法性已經經過海關等部門的審核,《規定》取消了進口商辦理付匯時需提交提單、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登記證明等有關批件和登記表格的要求。 據外匯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實施后,對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進口商在銀行就可以同時完成進口付匯手續和到貨報審手續,不再需要前往外匯局,而且進口付匯的審核單證也進行了簡化。據統計,在進口付匯業務中,結算方式為貨到匯款的約占40%。《規定》將有利于進口商大幅減少工作量,減少因單證收集、檔案保管、往返外匯局和銀行等發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簡化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同時,《規定》還加強了對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的監管,明確了銀行應審核的單證和審核責任,要求外匯局對銀行辦理自動核銷業務的情況進行核查和檢查。 近年來,外匯管理電子化建設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開發的“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的逐漸完善,為改進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方式提供了技術保障。一方面,銀行在為進口商辦理付匯手續時,能夠通過電子系統核對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與電子數據的一致性,從而保障進口付匯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外匯局能夠從銀行獲得有關紙質憑證和電子數據,事后對進口商的付匯和到貨情況進行交叉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