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股發行定價方式發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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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09:00 證券時報 | ||||||||||
    隨著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中國的新股發行步入了全新旅程。回首來路,新股發行定價曾經歷過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 固定價格     證券市場建立以前,我國公司股票大部分按照面值發行,定價沒有
    第二階段 相對固定市盈率定價     證券法實施以前(1996—1999年),新股發行定價使用的是相對固定市盈率的定價方法,新股的發行價格根據企業的每股稅后利潤和一個相對固定的市盈率水平來確定,在此期間,由于股票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均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發行市盈率與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脫節,造成股票發行價格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之間的巨大差異,新股上市當天有50~250%的漲幅,由此導致一系列問題。由于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利差,使新股風險加大,新股一進入二級市場市盈率就較高,持股風險加大。     第三階段 累積投標定價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協商后確定,表明我國在證券市場的價格機制上,向市場化邁進了一大步。此后的《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對新股發行定價的市場化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在協商定價時,機構投資者也要參與定價。當然這種定價也要通過證監會的審核。從《通知》中可以看出,新股發行定價可以超出發行價格區間,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沒有明確。在市場運行中,創新出累計投標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2001年證監會發布《新股發行上網競價方式指導意見》,明確了累計投標定價方式。     第四階段 控制市盈率定價     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幾乎所有按市場定價發行的新股都跌破了上市首日的收盤價,使投資者承擔了高價發行的巨大風險。管理層也注意到市場化發行的種種弊端,于是在2001年下半年,在首發新股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與原有傳統的市盈率定價方式相比,新方法在兩個方面作出了調整:一是發行價格區間的上下幅度約為10%;二是發行市盈率不超過20倍。券商和發行人只能在嚴格的市盈率區間內,通過累積投標詢價,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因此也可稱其為“半市場化”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從發行市場的實際運作情況看,首次公開發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18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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