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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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11:47 商務部網站 |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環境,完善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促進對外經濟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進行了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在總結上述試點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全國對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
一、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是指同時在境內外擁有關聯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 二、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的關聯公司包括境內關聯公司和境外關聯公司,其中,境內關聯公司包括: (一)外資跨國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 (二)外資跨國公司控股或參股(參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設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控股或參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包括: (一)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 (二)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三)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如需辦理本通知規定的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公司設立的文件、營業執照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正本及復印件; (三)其境外關聯公司名單;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出具核準文件。 四、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辦理本通知規定的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時,應持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文件以及本通知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經真實性審核后,由外匯指定銀行為其辦理非貿易項下售付匯手續。 五、中資跨國公司與其境外關聯公司之間的代墊或分攤費用,只能由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內總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資跨國公司境內總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內關聯公司不得向其境外關聯公司支付代墊或分攤費用。 六、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支付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外籍、港澳臺員工或擁有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員工(以下統稱“外籍員工”)的工資及福利津貼,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雇傭證明(包括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頒發的就業證明或外事主管部門頒發的專家證,以及雇傭合同等,下同)、人民幣收入清單、稅務憑證等證明材料,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七、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支付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外籍員工境外的商業保險費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雇傭證明、境外保險單(或境外保險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員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稅務憑證等證明材料,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支付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外籍員工境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雇傭證明、有關社會保險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證明材料,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八、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支付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本公司員工的海外差旅費、境外培訓費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傭證明、相關費用單據、員工赴境外差旅或參加培訓的證明材料等,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九、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向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攤的研發費、采購費、營銷費等管理費用,可以持分攤協議、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稅務憑證等證明材料,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十、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應由本公司分攤的或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其它費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關費用正本單據,以及稅務憑證等材料,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十一、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可以從網絡下載相關合同或協議、支付通知等,加蓋本公司印章后,憑以辦理非貿易購付匯手續。 十二、本通知第六、七條規定的“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雇傭證明”,第八條規定的“雇傭證明”,如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可由申請購付匯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出具加蓋本公司印章的員工清單替代,清單應包括外籍員工的姓名、國別、工資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時,跨國公司或其境內關聯公司還應以書面形式保證所提供清單的真實性、聘用清單上所列外籍員工的合法性,并聲明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各外匯分局應及時將轄內經核準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名單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十四、經核準適用本通知辦理非貿易項下購付匯業務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應對其與境外關聯公司的關聯關系的真實性負責。關聯關系終止或變更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告,所在地外匯分局應及時將上述變更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五、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以及有假造關聯關系、遲報或瞞報終止或變更關聯關系的行為,外匯分局有權取消其適用本通知辦理非貿易項下的購付匯的資格,并比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十六、最近三年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無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財務狀況良好,經常項目外匯收支規模較大,在當地具有重要影響的單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實際出資比例不低于25%),經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各外匯分局應將核準的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名單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十七、本通知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再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5號)中的有關規定。 十八、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九、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通知(試行)》(匯發[2003]87號)同時廢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轄內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稿件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2004年第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