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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新股發行 證監會出手救市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6:02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證監會昨晚發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將結束我國新股高溢價發行的歷史

  在新股首發上市連續跌破發行價,新股面臨發不出去的關鍵時刻,在《公司法》、《證券法》已經刪除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機構核準的規定后,證監會昨晚終于推出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市場征求意
見,在《通知》正式出臺前,暫停新股發行。

  《通知》(征求意見稿)引進機構詢價制度,壓縮新股發行水分,將結束我國新股高溢價發行的歷史,標志著我國的新股發行正式和國際接軌。

  挽救股市暫停新股發行上市

  《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有關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9月5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通知》正式發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資外,暫不安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通知》發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發行。

  由于征求意見和進一步修改《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都需要不少時間,加上擬上市公司還得重新按照新規制定招股說明書,業內人士認為,可能要等一個月后才會重發新股。

  業內人士認為,高密度、高溢價發行新股圈錢,是今年股市一跌再跌的重要原因,此次暫停新股發行,疲軟的股市將獲得難得的喘息機會。對市場是一個重大利好。

  發行價格

  向機構累計投標詢價

  《通知》(征求意見稿)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采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這意味著十多年來一直由證監會確定新股發行價的歷史結束,發行價格完全與市場接軌,由市場主力即機構投資者說了算。

  定價原則

  兩大規定壓低發行價

  《通知》(征求意見稿)規定,按市場化發行規定,新股發行時,新的定價原則有兩個新的特點。一是每股收益的計算為“發行前一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或“發行當年經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后總股本”,這樣將公司的各類非經常性的補貼收入、投資收入全部剔除,減少了公司為提高新股發行價故意用非經常性損益來作高每股收益的可能性。

  二是規定總股本按“發行當年經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標志著新政策施行后,新股發行的市盈率按發行后總股本攤薄計算,實際降低了新股發行市盈率,結束了高溢價發行新股的可能。

  風險約束

  機構配售風險共擔

  該文規定,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這意味著機構投資者在享受定價發言權的同時,將承擔定價風險。如果機構和上市公司串通拉高新股發行價,它自己就面臨被套牢的風險。

  為了進一步約束機構,該文規定,詢價對象(機構)應承諾將獲配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鎖定期自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機構與擬上市公司聯手作高發行價的話,這些機構將自討苦吃,成為被套一族。

  國際慣例

  機構決定股票發行價

  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新股發行價格通常是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形成,由于機構投資者擁有一批專業的投資研究和分析人員,能夠對發行人銷售的股票提出反映市場需求的報價,其報價對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有著較強的約束作用。

  境外資本市場多年的實踐證明,通過詢價、報價形成價格是股票發行市場化定價的有效形式。

  出臺意義

  防止公司高價發行

  我國證券市場由于建立時間短,長期以來存在申購新股無風險的狀況,導致絕大多數新股發行都能獲得較高的超額認購,市場對發行人約束作用不強。隨著機構投資者在市場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引入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成熟。

  為了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推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制度,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形成新股發行價格。通過詢價、報價,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定價過程,市場供需雙方直接協商,按企業質量、市場狀況定價,并將部分股票配售給參與詢價的機構,將其利益與風險同發行價格直接掛鉤,防止隨意報價,使新股發行價格能夠準確反映企業的價值和市場的實際需求,達到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記者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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