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金融合同要細對照法規(財經視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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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3:38 人民網-市場報 | |||||||||
本報記者 焦艷玲 由于金融領域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內容龐雜,中國消費者協會對條款進行點評后,記者請中消協有關負責人針對一些銀行的不規范做法,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金融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金融合同注意事項 中消協特別提醒消費者,在簽訂金融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要了解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細察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了解各家銀行的具體規定,“貨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行簽約;要看經營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風險共擔、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條款,有無故意規避或轉嫁法律責任的情況;對經營者提供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而糊涂簽約,權益受損;對于口頭承諾的內容,應要求寫進合同中。 注意“銀行隨意加限制自動轉存算次數” 中消協還向消費者發出特別提示:“銀行隨意加限制,自動轉存算次數。” 河南省鄭州市的蔡先生反映,他于2001年在鄭州市一家銀行辦理了定期存款,存單上標明“自動轉存”的選項。2004年3月,當蔡先生到銀行提款時(已超過該筆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之:“自動轉存”指的是“再自動轉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計息。蔡先生提出,為何銀行方面在辦理存款時對此沒有進行解釋?銀行方面認為,儲蓄員當時應已告知,可能當時蔡先生沒有注意,且自動轉存的次數為一次,是該行的內部規定和慣例。蔡先生認為,自動轉存的次數應當清楚地標注在存單上,且其它銀行的同類業務都沒有自動轉存次數的限制,而該行的內部規定卻單方面任意將“自動轉存”的次數解釋為一次。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定期存單上的“自動轉存”條款屬于銀行方面的格式條款。由于自動轉存次數限制的不同,涉及到按不同利率計算利息的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對于銀行的合同義務也是一種限制,即:將超過原存款期限的期間一律按定期利率計息的義務,限制為僅按定期利率計息一次,剩余期間均按活期利率計息的義務。對此,銀行有義務向儲戶予以說明,尤其要說明自動轉存的次數,以提醒消費者注意這種變化給自己帶來的影響。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儲戶和銀行就“自動轉存”次數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作不利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銀行方面的解釋,即“自動轉存”沒有次數限制。 《市場報》 (2004年08月31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