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集琦(000750)重大事項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3:03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本公司控股股東桂林集琦(資訊 行情 論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于近日接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寧中院)通知:集團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寧辦事處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桂民
經咨詢集團公司,上述保證合同糾紛案系:集團公司分別于2000年4月28日、2000年5月10日為南寧市榮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榮高實業,該公司亦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3,959,412股社會法人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84%)向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江南支行借貸的三筆借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提供信用擔保,反擔保措施為:南寧市明秀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寧集琦榮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名稱現已變更為南寧明秀建筑裝飾材料市場有限責任公司)20%股權,作為上述信用擔保借款3000萬元中的1500萬元的反擔保。但榮高實業未能及時歸還上述3000萬元借款,因此集團公司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對于上述南寧中院對本公司4580萬國有法人股的司法凍結,集團公司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及咨詢從業律師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8號文第七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凍結的股權價值不得超過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的債務總額。股權價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報表每股資產凈值計算”的規定,本公司截止至2004年6月30日的每股凈資產為人民幣2.62元,則集團公司被司法凍結的4580萬股國有法人股所對應的價值為人民幣12000萬元,遠超出其在上述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應承擔的債務總額。因此,根據國家財政部財企[2001]656號文第二條“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對凍結裁定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作出凍結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規定,集團公司擬向南寧中院提出復議,要求將超出其應承擔債務總額的部分本公司國有法人股股權予以解凍。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將對上述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被司法凍結以及后續事項持續進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