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Vs文本簽名 立法賦予兩者同等效力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1:53 人民網(wǎng)-國際金融報 | |||||||||
新華社記者 趙磊 孟娜 發(fā)自北京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8月28日表決通過電子簽名法,該法首次賦予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確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保障電子交易安全。
今年4月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審議,8月23日召開的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目前,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規(guī)定,已經(jīng)成為中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fā)展的法律障礙;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不明確,導致發(fā)生糾紛后責任難以認定;此外,電子簽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沒有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普遍對電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根據(jù)中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xiàn)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樣適用于電子文件。由于電子商務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雙方提供信譽擔保,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設立了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明確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對電子認證服務業(yè)依靠市場引導和行業(yè)自律的同時,由政府部門實施適度監(jiān)管還是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說。在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過程中,不少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監(jiān)管部門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如果因為認證機構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此外,除了對機構進行相應處罰,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為此,最后通過的電子簽名法明確了合同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了各種認證服務程序;并增加了有關條款追究政府監(jiān)管部門不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針對草案中有關規(guī)定將涉及公用事業(yè)的文書全部排除在外,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排除范圍過寬,不利于公用事業(yè)信息化的發(fā)展。 據(jù)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將最后通過的法律中有關條款修改為“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文書除外,擴大電子簽名在公用事業(yè)中的應用范圍。 中國2003年4月開始了電子簽名法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電子商務和法律方面的專家意見,還研究借鑒了聯(lián)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簽名示范法和歐盟的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指令以及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立法。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8月31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