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們為何一言不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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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08:47 證券時報 | ||||||||||
    近年來,獨立董事們的獨立聲音已經越來越多地見諸于報端,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上市公司監事會依然極少對大股東發難。按照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對公司的管理實行監督。當董事或高管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員予以糾正。     但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監事會都缺乏對董事會及高管人員進行有效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如果監事會未正確履行監督職責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時,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如果給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和少數股東均可對監事會成員進行起訴。也就是說,當董事會成員及高管侵犯了其他股東利益時,監事會保持沉默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不過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幾乎從未見到流通股東對監事會成員進行起訴。而由于沒有嚴厲的懲戒案例以儆效尤,監事會對上市公司的主動監督責任感也很難像獨董一樣得到提高。     此外,檢查公司的財務是監事會主要的監督職責,為行使職權,監事會必要時可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工作,其費用由公司承擔。但有誰見到上市公司監事會聘請外部專業人員來對董事會成員及高管進行監督檢查?倒是有獨立董事聘請外部審計專業人員對自己受聘公司進行財務檢查,監事會為何不發表自己的觀點呢?與上市公司利益的高度一致無疑是重要原因。     上市公司監事會成員的選拔外部化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利益一致化,監事會就無法在真正意義上行使自己的監督職能,就無法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筆者認為,在3-5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比例中,應該有2/3以上的監事必須來自外部,比如社會公眾股東有權利用分類表決機制選出股東代表進入公司監事會,比例可定在1/3左右,另外1/3的監事名額由所有股東共同提名任命專業的、獨立的外部審計人員擔任。控股股東由于也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可以保留1/3的監事席位。監事外部化必定給目前的監事會架構帶來積極的一面,它將同獨立董事的設立一樣,對某些內部人控制嚴重的上市公司將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外部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構成比例中越占據多數,各方在行使職權時的制衡力量就越均衡,某些內部人違法違規的行為就會有所顧忌,監督力量的提高有助于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受少數人侵害的概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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