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北電(000585)訴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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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01:11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國家開發(fā)銀行(以下簡稱“開行”)訴訟本公司為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沈高公司”)在開行1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債務的本金
一、本案概況 因沈高公司未能償還到期債務,開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院”)提起訴訟,起訴金額15,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請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償還貸款;請求判令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北京市高院于2004年8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國家開發(fā)銀行 第一被告: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被告:沈陽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被告: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 第四被告: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沈陽新泰高壓電氣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沈陽誠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東北電氣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 1998年8月21日,沈高公司與開行簽定長期借款合同,貸款人民幣15,300萬元,貸款期限為九年(1998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沈高公司在償還部分貸款后,因未能繼續(xù)償還借款本息,開行遂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訴訟,起訴金額15,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三)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貸款本金15,000萬元和利息1,743,925元(利息計算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請求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貸款的本金14,00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 3、請求判令第三被告對上述貸款的本金1,00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 4、請求判令第八被告與第一被告之間的股權轉(zhuǎn)讓合同無效; 5、請求判令第四、五、六、七、八被告對第一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的影響 沈高公司原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子公司,2004年3月15日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權(詳見2003年6月13日和2004年4月8日臨時公告和2003年年度業(yè)績報告、2004年半年度業(yè)績報告)。 根據(jù)公司聘請的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本公司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及本期利潤產(chǎn)生影響。但因本案訴訟金額巨大,訴訟事項或許會對公司市場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本公司將積極應對,謹慎處理。如有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本公司目前沒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宜 五、備查文件 (一)國家開發(fā)銀行民事起訴狀;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本公司將根據(jù)上述事宜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東北電氣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8月27日 |